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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面来风】本期话题:个人隐私保护

2017-11-21 09:35:32 中国质量新闻网-中国质量报

用来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国家奖学金,在江苏、广西、陕西一些高校进行名单公示时出现了隐私信息泄露现象。

(11月19日《澎湃新闻》)

信息公开需要

把握好安全尺度

□ 江德斌

近日,部分地方政府官方网站被曝存在泄露个人信息的情况,包括居民身份证号、联系方式、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甚至有的还公开了病情信息,相关部门迅速进行了整改。而类似的情况在部分高校的官网上也有发生,在对国家奖学金候选人或获得者名单进行公示时,学生的身份证号码、学号、入学时间等遭到完整披露。显而易见,信息公开本是满足公众知情权,保障公平性,但是不恰当的、缺乏保护性措施的信息公开,却变成了隐私公开,令被公示人的隐私安全埋下隐患,则就需要反思了。

将行政权力、政府信息置于阳光之下,便于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防范弄虚作假、钻政策空子。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提出,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不过,由于缺乏标准化的实施细则,导致办公人员“很困惑”,不知道信息公开的界限如何判断。

2017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内容,做了更加详细具体的补充,明确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由此可见,政府意识到这方面的问题,需要在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点,以把握好公开尺度。

从过往的网络信息安全事件看,个人隐私信息泄露隐患非常大,也是安全事件发生的源头,给民众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基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角度考虑,政府信息公开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很重要,建议把每个行业、单位可公开的内容和流程,用制度一一规范,采取细化、量化的公开标准,以明确信息公开的界限,让行政机关得以依规而行,主动掌握公开尺度,防范超范围曝光个人隐私信息。

信息社会是在互联网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随着各个领域被网络高度渗透,企业、行政机关需要采取用户信息数据,以提供相应的服务,而每个人的信息数据都在网络上有迹可循,虽然带来了便利的服务,却也会产生信息安全问题,需要加以警惕。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到要“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有必要通过法律统一信息采集、使用、公开的规范标准,维护个人隐私信息安全,让信息在法律界限内合理流动。

身份证号码不应

随意被公开

□ 前 溪

因为涉及到国家奖学金,公开获奖学生的信息是必要的,但公开到什么程度,却大有讲究。笔者认为,公开信息不能公开身份证号码,这应该成为“隐私保护原则”,国家应出台相应法规进行规范。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了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而学生的身份证号码应该属于个人隐私,应该是不能公开的,而公开了身份证号码,会带来许多麻烦。会被骗子利用。这样的案例也实在是发生了不少。

当前,由于没有硬性规定,一些学校在公布学生信息时公开学生完整的身份证号码,而另一些学校则没有。这些公开学生身份证号码的学校,并没有意识到泄露学生的隐私,会给学生带来诸多麻烦。

身份证号码不应该被随意公开,更不应该被不设防地公开。但事实上,公开身份证号码的做法很是普遍,小范围的,在一些单位,员工的身份证号码是被随意地放在工作群中,大家可以自行下载,可以随意地看到别人的身份证号码。大范围地,可以随意地查到某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也不鲜见。身份证号码是公民隐私的一部分,对此,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我们既要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号码,也要做到不泄露别人的身份证号码,虽然身份证号码被使用的范围很广,次数也多。

公开信息,有必要遵守一条原则,即不能公开身份证号码,这需要从制度上加以规定,让相关人员有操作依据。如果仅仅是媒体提醒,没有形成规定,其作用恐怕是相当有限的,这次提醒了,得到了改正,下次呢,恐怕仍然会老样子。

不能公开身份证号码应该成为“隐私保护原则”,而且要得到严格执行。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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