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答复人大代表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建议
升级一批、规范一批、淘汰一批
本报讯 (记者王娅莉)近日,工信部公布了《关于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432号建议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就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将四轮低速电动车纳入摩托车类别管理标准”给出明确回复。
《答复》指出,四轮低速电动车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类产品。由于价格低、无使用门槛,产销规模不断扩大,部分地区出现了爆发性增长的情况。多数低速电动车借观光车、场地车、老年代步车等名义生产,实际是不合规的道路机动车产品,生产企业也没有办理合法的车辆生产手续。低速电动车一方面解决了部分人群的机动化出行需求,另一方面其无序发展也带来一系列负面问题,特别是由于未按机动车进行管理,无牌无证、逆行、闯红灯等违法驾驶行为普遍,扰乱了正常交通秩序,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答复》表示,对于低速电动车相关问题将按照国务院“升级一批、规范一批、淘汰一批”三个一批治理思路批示进行处理。目前“升级一批”现已建立通道,“规范一批”和“淘汰一批”的具体政策措施尚在讨论制定中。
工信部认为低速电动车是特殊一类机动车辆,其定位是微型、短途、低速、特定区域内载客使用的车辆。
对于“规范一批”和“淘汰一批”,工信部的意见是:一是坚持标准引领,加快制定低速电动车产品技术标准,奠定“规范一批”和“淘汰一批”工作基础。二是将低速电动车纳入《公告》管理,加强生产一致性监管,规范企业生产销售既符合标准、又符合群众需求的产品。三是完善低速电动车上路行驶管理规定,研究制定统一的低速电动车牌证、登记注册、驾驶资质以及相关税费等规定,规范低速电动车使用。四是发挥地方人民政府在低速电动车治理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设定本地区路权和时限。对不合规车辆,研究采取相应措施,设置过渡期,分期淘汰,解决存量问题。
对于不合规的在用低速电动车,工信部建议给予一定过渡期,通过置换、回购、鼓励报废等方式逐步淘汰。
下一步,工信部将抓紧开展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按照“三个一批”基本原则,加快推动规范低速电动车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及标准早日出台落地。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