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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产品侵权责任与产品质量纠纷”

2017-05-16 10:00:44 中国质量新闻网

□ 王 镇 本报记者 姚延敏

近日,家住天津市河西区的市民巴先生向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投诉举报中心投诉,称天津市某科技有限销售公司销售的采暖散热器片存在严重的产品质量问题,直接造成了消费者的财产损害,要求侵权赔偿。

接到投诉举报后,宁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约谈了该公司负责人李先生,并与投诉人了解详细情况。该公司负责人对其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提出异议,但愿意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对于因产品质量造成侵权损害,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核实情况,但对消费者提出的侵权赔偿事宜并未明确表态。巴先生对此表示不满意,双方相持不下。5月2日,双方到该局调解中心参加现场调解。双方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就证据材料真实性以及赔偿事宜进行了激烈辩论,经过该局工作人员历时1个小时的耐心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如下:被诉方自愿赔偿消费者2000元整。投诉方表示接受被诉方主张的赔偿额度。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该投诉是由于产品质量引发的侵权纠纷,进而由产品质量纠纷上升到了产品侵权责任。据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介绍,投诉人消费者巴先生认为产品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而销售公司则认为这是一起产品质量纠纷是合同纠纷。二者区别主要是产品质量纠纷必须发生在合同领域,而产品侵权责任仅仅以合同为一般前提,并非以存在合同关系为产品侵权责任发生的必要前提。产品质量纠纷以原有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必要前提,没有合同关系,就不存在产品质量纠纷。同时,产品侵权责任的致害原因是物件,是由于制造者或者销售者提供的产品致害人身或者财产,致害的是物,而不是行为;而产品质量纠纷致害的原因是违约行为,是因为违约而造成损害。在这起纠纷的处理中消费者巴先生以产品质量引发的侵权为由进行投诉显然是合理的。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李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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