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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文彪:期待民事公益诉讼发挥示范作用

2017-03-14 09:13:50 中国质量新闻网

期待民事公益诉讼发挥示范作用

□ 魏文彪

放任病猪、死猪入场屠宰,对猪肉喷洒或浸泡有毒有害液体后进行销售。据悉,日前广东省消委会代表消费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令此案中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嫌疑人20人承担赔偿金1006.2万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据《新快报》)

我国建立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目的,是希冀通过符合条件的机关或组织,向破坏环境与损害消费者消费权益行为提起诉讼,起到更为有效地遏制破坏环境与损害消费者消费权益行为发生的效用。而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公民个体无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消委会与消协作为“法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是有权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唯一适格主体。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消委会与消协积极对损害消费者消费权益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更好地实现我国建立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旨在更为有效地遏制损害消费者消费权益行为发生的初衷。

需要看到的是,当前生产销售包括病死猪肉在内假冒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除了与部分人员为了牟取暴利不惜铤而走险违法犯罪,以及部分地方部分政府职能部门一定程度地存在监管不力现象有关之外,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经济成本不够高,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尽管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对销售假冒伪类商品行为处以罚金,但是罚金数额大多在销售金额的两倍以下。这样的经济处罚标准,尚不足以更为有力地遏制生产销售包括病死猪肉在内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发生。

据了解,广东省消委会工作人员根据讯问笔录进行推算,按每天最少两头病猪,一头病猪50公斤,售价9元计算,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相关案件被告人要求价款10倍的惩罚性损害赔偿,最终确定要求被告承担赔偿金1006.2万元。而像这样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被告人索赔价款10倍的惩罚性损害赔偿,能大力提高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经济成本,令相关被告人不但要遭受严厉的刑事处罚,而且经济上也要付出巨大的代价,这样也就有利于更为有力地遏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发生。

一直以来,在消费者看来,各地消委会与消协组织大多是开展发布消费警示与进行消费纠纷调解等工作,而很少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采取严厉的举措。而广东省消委会打响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第一枪,开创了以惩罚损害赔偿作为诉讼请求的先河。广大消费者期待该起消费公益赔偿之诉,能够对各地各级消委会与消协发挥示范作用,激发更多的消委会与消协组织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在更大程度上发挥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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