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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监管工作的思考

2017-02-20 09:22:3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严格把关 科学监管

——关于做好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监管工作的思考

□ 张建刚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综检站),属交通运输部门(运管局、所)主管,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由质监部门负责,主要工作是对营运车辆综合性能实施检验。机动车检验机构分为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站)、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环检站)和综检站,3个站既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以包含设置,安检站一般都建有环检站(环检可视为安检站的能力扩项),独立环检站因车主不便利所以很少,独立综检站历史久数量多,“三合一”检验站虽属新生机构,但功能全,因而正逐步增加。综检站因法律依据不足、增加营运企业和车主负担、检验不规范等原因,广受社会质疑。

2016年底,湖北省质监局组织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抽查了13家机动车检验机构。检查结果均为不合格,其中问题最严重的是综检站。

不合格综检站主要存在四方面问题

从检查情况看,综检站主要存在4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检验设施不齐全。无外检区域、无驻车坡道和试验车道;内部道路、检验场所设置不合理、指示标识缺少,存在站内交叉的不安全隐患。二是检验设备不完善。缺少制动性能测试的路试设备、无燃油经济性测试设备、悬架测试设备等检验设备。三是检验项目不全面。检验检测项目缺失,例如:没有开展路试检验工作、悬架和动力性有的未检验。四是内部管理不善。存在仪器设备损坏,无法进行某些项目测试而出具报告单的现象;报告单签字不规范,存在用印章代替手签,甚至其他人员代替授权签字人签字的现象。

综检站的职能是对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进行检验,为运管部门核发营运证提供依据。因此上述问题可能造成检验检测报告失真,增大了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

目前国家要求质监部门对综检站进行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类),交通部门对获证后的综检站核查备案和日常监管,两个部门均有可能因工作渎职而被追责。近两年,各地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检察部门均对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调查问责。一旦核发了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社会各界对于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政府主管部门是否需要担责问责等问题高度关注。

“五个不足”“五低”是主因

综检站存在问题及其产生原因虽是多方面的,但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整体规划不科学,直接表现为“五个不足”。一是对标准理解不足。综检站主要依据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该标准由2011版更新为2016版,于2017年1月1日实施。新标准对检验设施、设备、项目增多删少,但无论新、老标准,对综检项目动力性、悬架、路试、驻车制动等都是强制性规定要求。《标准化法》第十四条明文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这包含两方面意义:一方面不具备上述综检项目必备设施、设备的机构检测能力有限,而能力有限的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要么超范围,要么不全面,不能满足综合性能检验全部强制要求,采信这些机构的报告配发道路运输证准许营运的车辆,会伴随安全隐患和带来法律风险。另一方面新标准实施后,依据老标准资质认定的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二是部门协调统一不足。综检站资质认定在质监部门,行业评审组和备案管理在交通部门,资质认定评审核查不严,备案管理对机构检验能力未严格要求。三是场所面积不足。综检站多设置在主城区,场地狭窄,难以规范完善检验设施和设备。四是市场开放不足。综检站之前系交通运输局下级企事业单位,行政剥离不彻底,政策保护扶持多。五是对法规理解不足。甚至有人建议,交通和质监部门发通知推迟《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标准实施日期。

站在经济提质增效、结构转型升级、社会成本减负、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高度来认识、思考、解决综检站问题,综检站还有更深层次的问题和原因。

部分综检站存在利益关系和利益驱动,导致“五低”。一是综检站和安检站重复建设,设备利用率低。二是检验项目重叠多,报告使用效率低。综检站与安检站从检测项目和使用仪器看,存在重叠问题。综检站与环检站部分检测项目也有重叠,且所依据的检测标准也基本一样。三是机构运行完全相同,管理成效低。综检站和安检站、环检站都是机动车检验机构,都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设立、管理、运行,管理体系、模式、要求和运行程序及人员、设备、档案、报告管理要求等基本无差别。四是社会成本叠加,资金效率低。多地要求营运车辆除综检外,还得进行安检。每年综检次数和综检、安检收费标准差别很大,一般营运车辆每年进行1次安检、4次综检,收费安检150元/次、综检300元/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文规定“严禁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机动车营运企业和车主负担增加,耗时费力,意见较多。五是于法无据,规章位阶低。《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只要求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综合性能检验”是交通部部门制定规章时增加的事项,并无上位法授权。甚至不少人认为,政府不应要求在用车辆强制检验(出厂已检验合格),若要求强制检验,则检验费应由政府承担,检验合格的车辆发生事故政府要承担一定责任。

纠正问题防范风险的对策与建议

考虑到交通事故多发性、突发性,因此,解决综检站存在问题是当务之急,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狠抓评审复查,严格资格许可。严格依据法规标准和评审规定,认真审核综检站资质认定条件,要增派交通运输行业评审组外的专家参与现场审查,资质认定审批环节要抽查审查结果,严加把关,严格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资质认定能力持续满足要求。

第二,加大监管检查力度,严格依法处理。湖北省质监局2016年三季度组织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抽检17家,其中14家机构监督整改或行政处罚,而且6家机构停业整改。此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机动车检验机构13家,其中9家停业整改、行政处罚,3家监督整改,1家自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机构将坚决撤销、吊销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并将检查情况对社会信息公开和录入诚信档案,还组织湖北省综检机构整治,增强震慑力,提高违法成本,扭转不良业态,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第三,明确备案条件,严格营运管理。进一步明确综检站备案联网的资质认定能力项目条件,加强检验过程和报告审查把关,对超范围检验和关键项目漏检的报告,不予采信和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四,深入调查研究,推进市场化。要彻底解决综检站问题,必须要有改革的勇气,超前的认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和车主主体责任。相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厘清职能交叉和行政错位。首先,要优化整合机动车检验检测资源,科学设定机动车检验检测项目。提倡有条件的安检站增加某些综检必备设备,建成“三合一”机动车检验检测站。其次,进而将综检部分项目保留作为营运车辆安检项目增项处理,同时降低检验次数;还要改革备案联网和道路运输证管理制度,实现资源共享、一证通行(一份检验报告满足安检、环检、综检全部要求),真正做到科学治理、为民便民、市场减压、保障安全。

(作者单位:湖北省质监局)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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