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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农残不必谈“药”色变

2017-02-14 10:02:25 中国质量新闻网

  □ 胡立彪

  2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农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该条例在农药生产管理职责划分、农药生产经营责任制度、违法处罚等诸多方面所做规定,相比之前都更加严格。反映了国家下更大力气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决心。正如李克强总理在会上所说,“要进一步严格监管,从源头上根治农药残留物,为‘餐桌上的安全’提供法治保障”。

  近些年,与农药相关的事件屡有发生。从“农药茶”“药袋苹果”到“问题西瓜”“乙草胺草莓”,这些事件不仅让消费者产生恐惧心理,也造成相关农产品滞销,给农民带来很大损失。然而,梳理这些事件会发现,最大的问题倒不是农药及农药残留本身,而是人们对待农药的态度。不少人由于相关知识匮乏,常常将农药等同于“有毒有害”,视如魔鬼,谈之色变。

  谈论农药问题,必须确立一个前提:我国农药使用管理总体上是比较规范和安全的。近10多年来,我国高毒农药占比从30%下降到1.7%,而我国农药残留的相关标准也日趋严格。2013年3月1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2)开始实施,规定了食物中可以使用的322种农药、2293项最大残留限量。而自2014年8月1日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4)开始施行。新标准增加了1357项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及15项检测方法标准;增加了胺鲜酯等65种农药名称,并细化了食品类别及测定部位,基本与国际标准接轨。据农业部日前发布《2017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通知,2017年将加快标准制修订工作,推进实施《加快完善我国农药残留标准体系的工作方案(2015-2020年)》,新制定农药残留标准1000项。

  明确了我国农药低毒化趋势,农残标准日严日细,农药生产使用管理更加严格这一现实,再来谈“农药残留”这个话题,就可以确立一个倾向“安全”的基调,让那些“敏感体质”的人不至于谈“药”色变。事实上,正是由于许多人缺少对农药知识及相关问题的了解,基于“农药即毒药”的先入之见,常常将“农药残留”这个中性词,人为地赋予贬义色彩,并不断将其妖魔化。而这种误读,正成为影响包括农产品在内整个食品安全环境的不安定因素。

  误读的一个典型表现,是将“农药残留”混同于“农药超标”,同时将“检出农药残留”与“危害健康”挂上钩。所谓农药残留,是农药使用后一个时期内没有被分解而残留于生物体、收获物、土壤、水体及大气中的微量农药原体,有毒代谢物,降解物和杂质的总称。严格意义上讲,符合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产品,对人体健康、环境来说是安全的。首先,物质残留在作物上的时间是有限的,并非长期存在;一些农药只对特定的靶标如杂草、虫害、菌害等产生作用,不会危害人体健康;此外,残留要达到一定量才具有危害性。农药在登记时必须进行安全性评估,包括药效、急性毒性、慢性毒性、毒理学分析、环境行为等,这些评估是在大剂量、长时间作用的基础上进行的,实际使用中的浓度往往只有评估时的几百分之一。

  曾有一家知名国际环保组织对产自中国的部分茶叶进行调查,之后发布调查报告称发现多款产品含有多种农药残留。该报告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对中国茶叶市场声誉造成极坏的影响。对此,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发表声明表示,他们对照国家标准《食品中百草枯等54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等标准后发现,这份报告中检测的茶叶样品,对照现有的指标规定,全部符合国家标准。很显然,上述环保组织的报告最大问题是概念混淆,即把“农药残留”和“农残超标”混同起来。

  不可否认,由于农药滥用行为、科学种植动力不足等现实原因,我国的农药残留标准与欧盟、美国、日本的标准还存在一定差距。不过,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并不单纯是技术指标,也被用作一种贸易壁垒。很多发达国家就通过技术手段提高本国标准,将农药残留限量控制在较为苛刻的范围内,以此限制进口。比如日本既产茶叶也进口茶叶,在制定标准时就会内外有别,有利于本国出口的标准可以宽些,对进口茶叶的标准就要严一些。

  了解了关于农药、农残的相关知识及市场背景,消除了一些误读,接下来思路就清晰了。除了完善农药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加强市场监管之外,就保证安全而言,最根本的还是要加强农药科研,推出高效低毒低残留替代农药,推进精准科学施药,走农药零增长的技术路径,加速农业生产向安全环保方向发展。《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车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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