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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他律”与“律他”

2017-02-06 09:24:48 中国质量新闻网

□ 杜金保

近一段时间,各单位都在组织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又适逢学习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关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若干问题的意见》下发之际。不断增强全面从严治党的系统性、创造性、实效性,有必要谈谈“自律”“他律”与“律他”关系问题。

“不矜细行,终累大德。”从根本上说,全面从严治党和党内监督在于经常、细致,也就是抓常、抓细。抓常,就是把党内监督时刻摆上位置,有机融入日常工作,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针对性的预防措施。抓细,就是抓细节、见实招,不放过任何细小问题,防止小事变大。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关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若干问题的意见》,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在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开展民主生活会时,必须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要求,特别是在日常工作中自觉履行监督责任,抓好“自律”“他律”与“律他”的有机结合。

要主动“自律”。党员干部不可能时时处处都有人监督,最重要的还是要靠自律。要不断强化自我约束,自己监督自己,自己管好自己,确保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不出格、不失范。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清醒认识自己工作岗位的特殊性,主动对照党章党规党纪,及时校正自己的行为,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做到人前人后一个样、台上台下一个样、上班下班一个样,以严格的要求和良好的形象,为人民群众树立标杆、做好表率、当个样板。

要接受“他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提出“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党员、干部无论地位多高、权力多大、资历多深,都必须接受“他律”。要严格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自觉接受组织监督。不仅要接受自己所在的党支部、党小组监督,还要接受上级党组织与下级党组织监督。同时,还要自觉接受纪检机关的专责监督、组织与干部等部门的职能监督,使“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坚决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要敢于“律他”。党员、干部要本着对党和国家以及人民事业高度负责、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力,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提出的四项监督义务履行好。在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方面,要及时向党组织反映意见和诉求,特别是在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中,要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在对党组织和其他党员的监督方面,要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防止“圈子”影响“班子”,处理好“摊子”“担子”与“班子”的关系,同腐败现象做坚决斗争。

(作者系宁夏自治区纪委派驻质监局纪检组组长)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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