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朱凌娜)经2016年11月25日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长春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将自1月12日起实施。
此办法的实施将有利于解决长春市电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使用管理单位不明确、主体责任不落实;电梯日常运行管理费用不足,维修资金得不到有效保障;综合治理体系不够健全,尚未有效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等问题。
此办法由长春市政府法制办组织,长春市质监局具体负责起草。起草小组分别到广州、武汉、宁波、长沙等地进行实地调研,先后组织征求了物业服务、电梯制造、维修保养等企业及吉林省质监局意见,召开了法律专家论证会,提交省、市人大和市政府法律顾问团进行审核把关。长春市市长刘长龙逐条审阅,并就相关条款设立先后两次做出批示。《办法》中电梯费用管理、第一赔付责任等相关条款实现了全国性突破,同时对影响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行为设立了罚则,对解决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内长春市电梯安全管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和法规依据。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