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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切实发挥派驻机构“探头”作用

2016-10-18 09:07:21 中国质量新闻网

深刻理解和实践“四种形态”

——谈切实发挥派驻机构“探头”作用

□ 赵清超

派驻机构作为纪检监察机关职能的延伸,是纪检监察机关在驻在单位的“探头”。检验派驻机构职能是否转到位,关键在于能不能将纪律挺到最前沿,在于能不能正确理解和运用好“四种形态”。

从4个角度深刻领会“四种形态”的重要意义

“四种形态”的提出,既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丰富实践的全面总结,又是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纪检监察工作所面临形势和任务的科学判断;既是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理论创新,又是推动纪律审查工作转型的方向指引。我们要从4个方面来理解和领会“四种形态”的科学内涵和重要意义。

要从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来理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创新之处就在于通过有效管用的方式,在“全面”和“从严”两个方面,为管全党、治全党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方法和措施,从制度载体和机制保障上,而不是仅仅管住“极极少数”的严重违法犯罪党员干部。

要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政策角度来理解。“四种形态”真正体现了对干部的关心和爱护,体现了对违纪干部的教育和挽救。对于全体党员干部来说,从“小节”抓起,严明党的纪律,可以有效防止党员干部“带病”往前走,及时将处于违纪边缘的干部拉回纪律和规矩的框架之内。

要从标本兼治的角度来理解。“四种形态”就是着眼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通过设置层层防线,一级一级地进行阻挡和处理,而且处理措施越来越严厉。运用“四种形态”,就是立足党的纪律扎紧笼子,就是坚持抓早抓小促进治本,就是不断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充分体现了预防与惩处、厚爱与严管、治标与治本的有机统一。

要从纪检机构深化“三转”的角度来理解。一方面,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要通过不断深化“三转”找准定位,真正明确职责所在,把工作重点从查办大案要案转移到抓早抓小上来;另一方面,我们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有理想但不能理想化,要有信心但不能简单化。

克服4种误区,深刻理解“四种形态”的科学内涵

当前,各地区各部门在实践探索“四种形态”中出现了一些思想认识误区,若不能及时纠正和克服,将会直接影响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开展。

一是要是克服“反腐败转向说”。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纪检监察机构把监督执纪问责的战线前移,实际上,“四种形态”的提出,对党员干部的要求不是宽了,而是更严了;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管党治党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

二是要克服反腐败简单化。“四种形态”中每一种形态都有对应的适用条件,都需要依据事实证据、党纪条规和具体情节作出恰当运用,而不是凭个人主观意志进行相互转换。每一种形态的运用都要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基础之上。

三是要克服“抓小放大说”。实际上,实践“四种形态”,绝不意味着对违法犯罪的腐败分子以纪代法、高举轻放,而是要尽最大努力防止党员干部由违纪到违法,沦为“阶下囚”。要改变的,不是腐败分子的结局,而是其堕落的轨迹,通过在党纪的底线上设置多道防线,一级一级地进行阻挡和处理。

四是要克服“越往后执纪越松说”。实际上,“四种形态”的每一种形态都是从严治党的利器,都很好地诠释了“严是爱、纵是害”的道理。当党员干部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如果有人及时“拉拉袖”“咬咬耳”,就有可能将这些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在问题比较严重时,如果有人大喝一声、猛击一掌,“红红脸”“出出汗”,就有可能起到幡然醒悟、悬崖勒马的作用。

把握4个重点,积极实践“四种形态”

一是要准确把握好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的关系。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对纪检监察机构监督责任的要求,也是对党组织主体责任的要求。“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实践好“四种形态”是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的题中应有之义,各级党组织责无旁贷。河南省新乡市委原书记李庆贵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被免职的教训,就是对此最生动的诠释。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责是落实好监督责任,并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党组织落实好主体责任。具体来说,就是监督执纪问责,“四种形态”就是纪检监察机构履行职责的具体抓手。

二是要准确把握好森林与树木的关系。践行“四种形态”是对“林木”和“森林”关系认识的深化,针对的就是“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等突出问题。“烂树”必须坚决拔掉,但也不能忽视对“歪树”“病树”的治理和对大多数“树木”的日常浇灌和养护。“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是从源头抓起,针对的是全体党员,是维护整片“森林”健康的重要举措;后三种形态则是在治病和刮骨疗毒,防止病毒扩散感染周边“树木”。

三是要准确把握五种线索处置方式的关系。2014年7月,中纪委调整了线索分类处置标准,即: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和了结。工作实际中,既要准确把握每一种方式,又要把握“五种方式”的内在联系,做到灵活运用。同时,要对“五种方式”的适用效果进行评估、考核,确保“五种方式”的规范高效使用,从而保证“四种形态”的正确实践。

四是要准确把握“四种形态”的适用范围。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按照不同的违纪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置方式。对“极极少数”严重违纪的党员干部,丝毫不能放松,该深查的要深查,该移送司法机关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要正确把握“常态、大多数、少数、极极少数”的关系,恰当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轻处分和组织调整、重处分和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方式处理各类违纪行为。

(作者为河北省纪委驻河北省质监局纪检组长)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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