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顺清 作
□ 胡立彪
关于职业打假人的合法性问题,法律界一直存在争议。前不久,工商总局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二条拟将职业打假人排除在消法保护之外。这一规定再次把这个问题推上舆论风口。
从舆论分析看,工商总局之所以拟出台这样的规定,可能是出于如下考虑:一是随着我国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消费环境向好发展,职业打假人的良性作用日渐衰微;二是为数不少的职业打假人的打假路径走偏,他们更倾向于选择与商家私了,收钱噤声,这种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行为本身对社会诚信和道德建设不具有积极价值;三是打假本是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职业打假人的打假行为实为一种僭越。
我们知道,法律是民意的表达,而从央广网就此所做民意调查来看,有超过6成的网友反对工商总局起草的该条款。事实上,反对的声音恰是针对上述“考虑”而发的。有法律界人士表示,虽然我国法律环境在改善,但离一个“好”字还有很远的距离,而假冒伪劣打而不绝及职业打假人大量存在本身即为明证。至于有些职业打假人私利目的大于公益追求,这其实也没什么好说。一方面,私利目的并不影响打假的现实效果;另一方面,正因为有假存在,才可能招来打假者的打,在这个过程中依法获得赔偿,取得利益,不仅不该批评,还应该表扬。相关法律“退一赔三”“假一赔三”等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本身就体现了这样的立法目的。
为了营利,有的打假人可能会走上更为“偏颇”的路径,比如伪造证据以敲诈商家。事实上的确有这样的案例发生。不过,有人这样做了,那么其行为就从打假蜕变为“假打”,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了。实际上,界定打假与敲诈并不难,只看其行为是否按照程序,在买假后向管理部门举报,并依法获取赔偿。如果按照程序运作,那么就是规范的打假,如果存在证据造假,那么就基本可以认定为敲诈。显然,个别人“假打”的违法行为并不能成为否定职业打假人法律地位和社会价值的理由。
最成问题的还是所谓的“僭越”说。一位支持将职业打假人排除在消法保护之外的法律界人士表示:“打假是行政机关的事,消费者实现自身权益应该通过合法途径,若发现其权益受损,恰当的方式是向监管部门举报,由监管部门对违法商家进行处罚,而不是像职业打假人那样自主打假并以此营利,这就扭曲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初衷。”这种说法混淆了处罚和惩罚性赔偿的概念。事实上,对于违法商家的处罚一直是由行政机关做出的,而且也只有行政机关对此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是国家行为,罚款要上交财政,而惩罚性赔偿是民事赔偿,是针对消费者专门设立的赔偿制度,它的对象是消费者而非行政部门;而且,行政处罚与惩罚性赔偿互不矛盾,只要消费者买到了违法商品且举报了该违法产品,那么国家行政机关就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且消费者还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要求违法商家进行惩罚性赔偿,这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我们相信,将职业打假人排除在消法保护之外的各种“考虑”,其出发点是反对职业打假人将打假私利化,但绕到“僭越”说的背后,我们是不是也发现了部门利益的可疑身影呢?实际上,打假并非消费者(包括职业打假人)的法定义务,而是监管部门的职责所系。或许正是相关部门并未完全尽职尽责,才催生了职业打假人这一另类职业,并让一部分人在这个新行当里风生水起。如今,假仍在,监管部门不反思职未尽,却把矛头指向职业打假人,这实在有些说不过去。
据悉,目前一些法律人士包括消法领域的权威纷纷受聘于一些大企业,成为这些企业的法律顾问。对此,有论者指出,企业搞“依法治企”没问题,但立法专家、消法权威受聘于企业后,在参与立法建议时,是否能做到“坚守法治理念和公平公正”的中立态度,却成了问题。现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有没有身份已经成为“企业法律顾问”的专家参与,这是个很重要的问题,而他们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企业利益之间到底是怎样的态度,这个问题更重要。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