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岳雪蒲 记者秦海峰)为破解基层工商质监部门机构整合后在特种设备监管方面的困难和问题,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近日,山西省阳城县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现了有限的监管资源与日益增长的监管需求之间的有机结合,逐步建立起长效动态监管机制。
《办法》规定了局特监股和基层所在履行监管责任中分别应承担的各项职责和对不同风险等级特种设备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整改及案件查办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办法》要求,由各基层所对辖区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监督巡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负责查办;重点特种设备企业实行股、所双巡查机制,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隐患由特监股负责查办。要求案件查办与隐患整改相结合,案件中涉及隐患整改实行“谁查办、谁负责”。
据了解,该《办法》中所指“一般隐患”是指《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可以责令限期改正”的条款相对应的违法行为;“严重隐患”指《特种设备安全法》未规定“可以责令限期改正”的条款相对应的违法行为。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