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郑建玲)7月6日,记者从中国消法学研究会获悉,山西消费者因山西糖酒副食有限责任公司分装的绿豆产品标签违法,起诉至山西太原市小店区法院被判胜诉,获十倍赔偿。涉案企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果:维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
7月1日,山西消费者邢女士签收了食品标签案胜诉二审判决书。山西太原中级法院支持了其对山西糖酒副食有限责任公司所售绿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诉讼,法院判决支持退货款11880元及10倍赔偿118800元。
据悉,涉案的山西糖酒副食有限责任公司分装的晋唐牌绿豆,标签标示了其他营养成分——钙、铁、锌,但未区别强调标示能量、核心营养素;碳水化合物、锌的营养成分修约间隔错误;钠的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数标注错误;营养标签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的规定。
同时,涉案产品标签特别强调含有“淀粉”,而未标示所强调成分“淀粉”在成品中的具体含量,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
标签标注有“……绿豆汤更是我国民间传统的解暑佳品。中医认为,绿豆具有消暑益气、清热解毒、除湿利尿、润喉止咳的功效,能预防中暑、治疗食物中毒等”,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标签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山西太原中级法院二审判决书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邢女士购买商品仍然符合消费者的身份,上诉人主张关于邢女士系职业打假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不应适用10倍赔偿,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根据法不溯既往的原则,涉案绿豆交易行为与起诉、审理、判决均发生在2015年10月1日之前,故本案应适用2009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而不应适用2015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本案中山西糖酒副食有限责任公司分装的晋唐牌绿豆的标签多处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的情形,且经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认定该产品标识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标签是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内容,涉案绿豆虽无毒无害,不影响食品安全,但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就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适用2009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惩罚性的规定进行处理。
山西太原中级法院二审判决如下:维持一审判决,即商家退还邢女士货款损失11880元,厂家支付邢女士10倍赔偿金118800元;邢女士退还商家所购的涉案绿豆。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