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杨荣坚
一车涉嫌“假冒伪劣”的电缆被举报,受理并查扣该电缆的河北昌黎市场监管局在检测合格后,将该批次确定为“三无产品”的电缆放行,举报人不服,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强烈质疑。
市场监管局里的吵架声
6月22日,记者跟随举报人高先生驱车来到秦皇岛市昌黎县,跟踪了解被举报的“假冒伪劣”电缆。
原来,6月3日,高先生向秦皇岛市工商局12315热线举报:一辆标有“沈阳顺通物流”的解放牌大货车(车牌冀EK7132),车上所拉货物为假冒伪劣产品。这车由河北邢台宁晋县运往辽宁沈阳的电线电缆,是没有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产品合格证的“三无产品”,更是偷工减料的假冒伪劣产品。
6月12日,高先生向记者反映,他在当地聘请的律师说,昌黎县市场监管局要举报人提供一笔费用,用于这批问题电缆的质量检测。随后,高先生在没缓过劲儿来的时候,又急匆匆告诉记者,他的律师说,这批电缆已经检测完毕,结果是“合格产品”。
这天上午10时多,记者跟随高先生来到位于昌黎的河北省华夏新农饲料公司,高先生看到,原来扣押在院内的问题电缆已经不在了,门卫说已经由市场监管局拉走。
高先生找到昌黎县市场监管局,接待他的齐副局长告诉他,那批电缆经检测合格已经放行。高先生索要检测报告,并拿出手机准备拍照,市场监管局几位接待者同时上前阻止,于是,爆发了激烈争吵。
这批电缆确属“三无产品”
双方争执的焦点有二:首先,高先生认为,作为举报人他拥有事件处理的知情权。市场监管部门未经举报人同意,甚至根本不通知举报人,就把违法电缆放行,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齐副局长认为没有必要通知举报人。其次,高先生认为检测报告是公共信息,本来就应该公开。他作为事件的举报人,享有事件的知情权,不让他拍照是没有依据的。
齐副局长向记者介绍,他们在扣押这批问题电缆之后,委托河北省阀门管件及建筑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该批产品进行了抽检。检测结果除了标识不合格,其余都合格。按照规定,标识不合格,属于轻微的责令整改,所以,市场监管局对其放行,回生产厂进行改正。
高先生认为,这批电缆总价值超过50多万元,根本不是情节轻微,而且,没有处理决定就擅自放行是有严重问题的,是严重的不作为。
举报人的律师朱先生告诉记者,这批货在扣押时没有产品名称,没有生产许可证。但是,后来又提供出来了。记者问,没有产品名称又如何确定产品合格证与之相匹配呢?朱律师说,仅仅是凭厂家说的。
记者就此采访了著名标准化专家王寿魁。他说《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要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无产品就是不合格产品,应该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要进行严格的处罚。
昌黎县市场监管局齐副局长告诉记者,放行的电缆是邢台津联线缆有限公司的产品,因为只是标记上存在轻微问题,按规定责成改正,所以,在检测合格之后就放行了。还有两个厂家的“三无产品”,已经确定为不合格产品,企业至今未来认领,所以处理决定暂时还不能下达。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