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对金鲁源问题海参案作出判决
构成欺诈 退货赔偿
本报讯 (朱祝何 记者杨荣坚)日前,曾经在泉城济南引起巨大反响的金鲁源海参不合格被举报和诉讼事件尘埃落定。济南市历下区法院认定涉案金鲁源海参产品“能量、脂肪、盐分不合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认定金鲁源海参销售商济南银座玉函分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对消费者构成欺诈。
2015年11月3日,济南《生活日报》头版头条以《职业打假人状告品牌海参》为题,报道了著名海参生产企业金鲁源等厂家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的事件。一时间,在泉城引起轩然大波,成为青岛大虾事件之后又一个对区域形象构成严峻挑战的消费维权事件。
消费者韩女士向济南市历下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据《食品安全法》判处金鲁源及其经销商10倍赔偿。
法院根据原告申请,委托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金鲁源涉案产品营养标签、蛋白质、盐分予以鉴定。2015年7月2日,该院作出鉴定结论:一级金鲁源干刺海参所检项目中营养标签(能量的含量、脂肪的含量)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三级金鲁源干刺海参所检项目中营养标签(脂肪的含量)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盐分不符合SC/T3206-2009《干海参》标准要求。
原告告诉记者,金鲁源海参不仅蛋白质含量低,而且盐分严重超标。其自我宣传含盐量为10%,实际检测结果为46.09%,几乎是一斤海参半斤盐了。
在之后的法庭审判期间,金鲁源及其销售商与消费者进行了反复博弈。用知情者的话说,金鲁源及其经销商可谓用尽了一切可能使用的招数。
作为被告,金鲁源公司避开产品质量问题,而在原告身份、公证程序、送检样品真实性和鉴定机构选择程序等方面大做文章。但是,判决书显示:“被告金鲁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历下区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银座玉函分公司作为金鲁源的销售者,明知所售三级品海参盐分含量36%,却对外宣传产品中盐分均为海产品中所固有的盐分(小于10%)。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对消费者构成欺诈。”法院依照《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判处被告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玉函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韩女士购物款68169元,并赔偿原告210420元。
韩女士代理人告诉记者,原告对一审判决并不满意。她认为,既然金鲁源海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就应该依据《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赔偿,支持其10倍赔偿的请求。这不仅是其能够获得多少赔偿的问题,而是关系到违法生产企业是否得到应有惩罚的大问题。在我国加强供给侧改革的今天,消费者维权不能只考虑一己之利,还要从市场秩序的高度看待违规企业的处罚。
韩女士表示,她将向济南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