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提高标准 彰显合理行政
广东省质监局通过案审关口前移减少或避免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
□ 本报记者 沈 洪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相对人来说,会牵涉大量的精力与行政成本,如何尽量减少或者避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树立政府形象、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意义。广东省质监局在案件审理和行政复议中,对虽已形成完整证据链且案件办理程序合法,但证据内容和文书制作存在瑕疵的案件,一律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复议决定。案审关口的前移,既引导了该省质监系统依法行政向“高标准”看齐,也促进了基层质监部门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的提高,减少和避免了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
两年来,广东省质监局在该省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中,没有发生一起因不服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确认违法或者撤销的案件,这与广东省质监局严格审查地级市质监局具体行政行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依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不袒护,不偏私,公平、公正、合法解决“行政争议”有着密切关系。
《行政诉讼法》修改实施后,广东省质监局认识到,该法对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出了更高要求,行政行为仅仅做到不违法已经不能满足要求。一方面,行政行为除了要合法还要适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罚款数额不合理的,都可能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另一方面,在过去的行政执法实践中,虽然涉及质监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不多,但并不完全是行政行为合法、适当使然,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因为行政相对人“不敢告”“不能告”“不愿告”的结果。
为此,广东省质监局按照新的《行政诉讼法》要求,将法治理念贯穿于质量监管的各个方面,通过建立一套案件查处管理制度,从严把好案审、听证和复议3个关口,使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一是定期召开案审会,在行政处罚案件审理中,开展全方位、多角度讨论,“吹毛求疵”规范行政处罚,塑造质监部门公正严明敢担当形象。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证据和定性是关键,程序不合法、证据不充分或者定性不准确,都会导致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被确认违法或撤销行政行为,对政府依法行政形象造成损害。为此,广东省质监局,建立了严格的案件审理制度,要求所有行政处罚案件,无论处罚金额大小,情节简单或复杂,一律上会讨论。
在案审会中,从案件的初步调查、立案、现场检查和调查,证据合法性、事实客观性、准确性、拟处罚意见的合理性及法律适用的准确性等,案审委员都站在行政相对人的角度,用“鸡蛋里挑骨头”的办法,逐一从办案程序的合法性、证据的有效性、定性的准确性等角度,对案件的办理提出质疑,找出案件办理中可能存在的缺陷或者瑕疵,最终使案件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准确。例如当前,在中央提出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大背景下,对于一些小微型的初创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对于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或者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应给予5万~20万元的罚款。此类行政处罚案件,罚款额度起点很高,对于一些小微型的初创企业是一笔不小的数字,这就需要尽可能的帮扶其渡过经济难关。为此,案审委员会在审理每一宗案件的时,结合强制性认证产品管理规定立法的本意,按照企业违法的社会危害程度、情节,结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的规则,对于行政相对人积极整改、产品质量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一律按照减轻处罚的原则予以处理,同时帮助企业及时办理产品认证,如此一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是充分发挥行政处罚听证的作用,倾听行政相对人诉求,即使行政相对人对违法行为心服口服,也为案件查处依法依规起到监督作用。长期以来,广东省质监局不仅严格遵循关于行政处罚听证的规定,而且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作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重新核实案件办理程序与证据的重要手段。按照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广东省5万元以上罚款及吊销证照的案件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听证的权利。因此,对于告知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只要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无论理由如何,一律依法组织听证。听证结束后,全案重新提交案审会进行讨论。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准确的案件,即便行政相对人在听证中并未提出新的陈述申辩意见的,在听证结束后,也要耐心向行政相对人解释作出处罚的依据和理由。
三是关口前移,从严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升全系统依法行政水平,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在办理地级市质监局行政复议案件中,把工作重点放在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上,不袒护,不偏私,公平、公正,严格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依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合法解决行政争议。首先是通过制定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规范化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监督检查,分析全省系统行政复议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研究相应的改进措施与办法。其次是改进审理方式,针对相对人对行政决定争议较大的重大复杂案件开展复议调查,开展实地调查和核实,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现场核实,努力使通过复议程序认定的法律事实符合案件的客观真实,在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努力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截至去年底,广东省质监局共审结行政相对人不服地级以上市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案件45宗,其中确认违法、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达12宗,占比超过已审结案件总数的25%。这个数字表明,广东省质监局在案件办理和审理过程中,既当好法律的忠实执行者,又当好企业行政复议的解决者,不仅使行政相对人对违法的事实、证据、案件的定性、最后的处罚做到心服口服,提高了法律意识,而且也提高了质监执法工作能力和水平。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