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 琪 作
□ 符向军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近日印发,这是时隔37年重启的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的配套文件,勾画了“十三五”乃至更长时间中国城市发展的“路线图”。意见提出,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推进两图合一;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树立“窄马路、密路网”的城市道路布局理念;实现中心城区公交站点500米内全覆盖;城市公园原则上要免费向居民开放等。 (据《新京报》)
按照文件要求,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意味着今后将推行城市住宅街区制,让住宅与外部世界全面打通,形成一个没有围墙、栅栏的开放式社会。这对集约化利用有限土地资源,缓解日益突出的城市交通拥堵问题,并营造充满活力的社区氛围,无疑都是利好。可以说,推行住宅街区制,是中国城市发展“路线图”的重要一元,代表未来城市规划的正确方向。
但是,开放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其实是知易行难,既不能简单划一,搞“一刀切”,也不能一蹴而就。
其一,要建立现代化、开放式的城市街区制,须先打破传统“圈地”意识下,城市小区和居民心中长期的“封闭”意识。从对住宅小区私密性、安全性的固有依赖,及由此形成的特定小区文化氛围,变为暴露式、开放式格局,居民原有的心理定势被打破,必然有一个准备、适应、习惯的问题,不排除有许多抵触、反对情绪乃至行为发生,因而开放旧有住宅小区,首先要做好宣传解释和引导排解工作,按照中央要求,在因势利导下做到逐步放开,
其二,开放已建成的住宅小区,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不可“一刀切”。传统住宅小区,由于所处城市及市区位置的不同,对城市交通的影响及其关联度也不同。在城市道路异常紧张、交通异常拥堵的一二线大城市,开放中心城区、特定区域的住宅小区,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可能会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对三四线中小城市或地处偏僻的住宅小区,本身对城市交通的影响很小,简单予以“开放”,实际意义不大。
其三,开放已建成的住宅小区,要注意客观不利因素,做好应对防范工作。比如小区道路的线型与宽度、交通设施、设计速度、路面承载能力均是按小区特定标准配套设置,和城市街道有很大差异,陡增的外来街道人流物流,破坏小区的宁静之外,势必会对小区基础设施、管线、物业管理和交通、人身财产安全等带来严峻考验和隐患,必须做好风险预判和应对处置工作,相应的道路衔接、安防等配套措施要紧紧跟上,如此才能达到预期的城市交通“毛细血管分流”的作用,而非简单地拆围墙,增加交叉口,导致矛盾滋生。
其四,开放已建成的住宅小区,还要注重权利保护和法律风险。旧有小区的“封闭”性,是传统住宅小区的“标配”,属于小区物业及其配套设施的一部分,其中的私密性、安全性和低密度道路交通等公共配套设施,都属于住宅小区及其楼盘房产的附加值,直接关涉居民的所有权、使用权和金钱利益,这是开放住宅小区应予考虑的因素。如何既做到充分、合理利用有限的城市土地资源,建立“窄马路、密路网”的城市道路格局,缓解城市拥堵状况,同时又平衡、保护好住宅小区及其居民的固有、合法权益,减少矛盾冲突,防范法律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让国家新政顺利有效推行,尤需重视和考虑。
推广街区制不等于简单“拆院墙”
□ 木须虫
街区制更符合现代城市以公共活动、公共空间共享的特征,最大程度提高城市空间要素的利用率,节约公共资源,增强流动的便利性。与街区制相对的是我们普遍采用的小区院落制,一个小区一个独立的王国,把城市隔裂成若干小的系统,互不联系,即便是相邻的两个院落,通行也靠绕,至于公共设施共用基本不可能。在城市化加快、环境资源供给矛盾加剧的前提下,更注重空间的利用率和公共资源的统筹共享,更符合城市现代化的潮流与方向,因此,意见提出推广街区制所具积极意义无须质疑。
当然,推广街区制的难点是如何处理当下的住宅小区。对此意见提出“住宅小区要逐步打开”,这是网友关注和热议的焦点,近7成的网友提出了担忧,并明确表示了反对打开。坦率地讲,这是意料之中的问题,毕竟小区制由来已久,作为一种状态,他契合着固有文化心态,小区独立性带有小集体的归属感,转变观念非一时一日;作为一种供给方式,承载着公共服务的基本保障,包括物业、治安等安居的基本要素;作为一种权益,小区院落是私域而非公域,小区所有的道路、绿化等公共设施和公共空间小区居民共有。
可见,推广街区制,推进住宅小区打开并不等于简单“拆院墙”,把小区放开当成居民的义务。当然,这也不是意见的本义,但在具体制度尚未配套和实施途径尚未明晰的语境下,“一拆了之”可能导致权益受损,自然不免让人担忧。打开住宅小区至少应该拆除“三重篱笆”。
一是心理樊篱。文化观念的转变需要周期,不可能一朝一夕,不宜操之过急。一者,街区制在新建住宅中得到落实,并显示出共享的优势;二者,党政机关和单位院落,带头打开,并且打开后可能面临的问题得到较好解决,在此基础上住宅小区打开才具备基本条件。二是服务樊篱。小区封闭的管理给人感觉更安全,需要的安保和物业也会比较少,打开后的公共管理需要有效接管和配套,打开后的安保、物业等服务是“公进民退”的过程,这也需要城市的治理与街区制相适应,保证住宅小区打开服务机制从马路延伸进楼栋前,保障居民的便利感、安全感不受损。三是权益樊篱。小区打开实质是小区私有资源拿出来与城市共享,打开要尊重和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应在求取私域和公域的公约数的前提下,通过协商和回购的方式,从居民手中收回用以开放的共享的道路与设施。
总之,推广街区制,逐步促进小区打开,并不是建设城市的单一手段,而是完善城市治理的方式,应该立足于理念、服务、法治的体系下,整体联动,系统推进。《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