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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许新建:实现“六个转变” 打造法治质检升级版

2016-02-19 09:28: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实现“六个转变” 打造法治质检升级版

   ——访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许新建

    □ 本报记者  徐建华

   “十三五”是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关键期、攻坚期也是决胜期。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在全国质检工作会议上,要求全系统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完善质检制度体系,加快实现“六个转变”,即从形式法治迈向实质法治,实现从有法可依到良法可依、从严格执法到公正文明执法、从事后纠错到权力运行全过程监督、从法治意识到法治思维、从法治保障条件到整体法治环境的转变。

   “法治质检建设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希望经过全系统坚持不懈的努力,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平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质检。”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许新建谈及今年及“十三五”时期的法治质检建设时如此表述。

   在许新建看来,今年的法治质检建设,就是要全面贯彻落实全国质检工作会议提出的“六个转变”要求,不断打造法治质检的升级版。

   如何才能实现“六个转变”呢?许新建分别给出了答案。具体来说,从形式法治迈向实质法治转变方面,就是要在基本实现依法而治的基础上追求良法善治,法律法规不仅在数量上够用,而且要在质量上管用;不仅形式上要合法,而且还要达到最佳的经济和社会效果;不仅要规范秩序,而且要有效地制约权力和保障权利。

   从有法可依到良法可依转变方面,就是要以完善支柱性法律为重点,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质检法律制度体系,使各项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加快标准化法、计量法和卫检法修订,配合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做好改革配套法律法规制修订,重点开展质量促进法立法研究;转变立法理念,进一步提高规章立法质量;从重数量向重质量转变,从立新法为主向立改废并举转变,修改总局规章制定程序,建立规章清理机制,今年要对总局现有规章开展集中清理;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修改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对规范性文件实施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继续对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实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面向社会全面公开;制定技术规范(规程)的程序性管理规定,实现质检法律规范体系更加完备。

   从严格执法到公正文明执法转变方面,主要是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健全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的主体、权限、方式、步骤和时限;积极推广双随机抽查制度,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严格确定机构和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纠错问责机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违法和不当行为,依法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进一步完善复议工作程序,改进复议案件审理方式,探索行政复议决定文书公开,落实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反馈、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问责等制度,建立行政应诉工作制度,明确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探索建立行政调解委员会,实现执法行为更加规范。

   从事后纠错到权力运行全过程监督转变方面,则是要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面公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在全系统推行“三个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切实做到职责法定,权责统一;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研究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规范决策流程。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发证流程,努力实现一个窗口办理和覆盖全流程的网上审批,实施在线监测并向社会公开,对保留的中介服务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要调整减少各种强制性管理的目录,研究制定目录调整的程序性规定;完善内外监督制度,做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实现对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更加有效。

   从法治意识到法治思维转变方面,重点是要做好全系统“七五”普法工作,建立“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建立学法制度和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大力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化解矛盾的能力;建设专业化的法治工作队伍,完善法律顾问制度,搭建质检法治研究平台,逐步扩大法律顾问、法律专业人员参与质检事务的广度和深度,制定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实现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运用更加圆熟。

   从法治保障条件到整体法治环境转变方面,主要是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法治文化建设,让法治精神得以普遍化地实践和实现,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落实法治质检建设情况报告制度;探索建立法治质检建设评价指标体系,通过自查、互查、抽查等方式,并根据需要引入第三方评估,进行综合测评,让法治质检建设有尺可量,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实现法治环境更加优化。

    《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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