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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质检系统自由裁量权

2010-09-08 14:11:31 中国质量新闻网

   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普遍拥有的一项权力。它在行政事务的管理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自由裁量权也是一种很容易被滥用的权力,因为法律赋予了其自由的“外衣”。如何规避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风险?本文试从质检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为例,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做简要的论述和探讨。

    一、质检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和存在的必要性

   质检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质检行政机关在相关法律法规对某种具体行政行为行使的方式、手段和幅度等未规定或者未规定详细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自己的评价确定适当范围、方式和手段的行政行为。

    和其他自由裁量权一样,质检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也有其合理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产品质量的严峻形势必然要求质检行政机关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近年来,产品质量安全(包括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相应地,作为主管全国产品质量安全的质检部门,其行政管理的领域和范围也在扩大。而针对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必然要求其在处理这些问题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二是质检执法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决定了质检行政执法必须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质检行政执法与其他部门行政执法的最大区别就在于质检部门的行政执法是一种技术性执法,主要是以技术和标准为依据来判断产品质量是否合格。随着社会发展,经济形式的变化,技术和标准也在不断变化,质检执法机关必须在面对这种变化时具备审时度势处理问题的权力,否则其执法就难以跟上形势发展的需要。

   三是质检立法的不完善要求质检行政执法也要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是尽善尽美毫无缺陷的,它必须存在一定的“弹性”,必要时根据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做相应的调整。因此对某些问题,法律法规只能够做笼统的规定或者作出可供选择的措施和上下浮动的幅度,而将具体处理的权力赋予行政执法机关,让行政机关因“势”而行。

    二、质检自由裁量权滥用的主要表现形式

   正因为自由裁量被滥用的后果比较严重,所以要对质检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约束和控制。在“对症下药”之前,首先应了解自由裁量权在质检法律法规中主要有哪些表现形式。结合《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产品质量法》、《商检法》等法律的规定,笔者认为,在质检法律中,自由裁量权主要有以下形式:

   1.行政处罚幅度的自由裁量权。也就是法律法规根据不同情形,规定了轻重不一的罚款幅度时,质检行政机关拥有选择的权力。如《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以上的违法行为究竟是处以五万、八万还是十万的罚款,是由质检行政机关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自由裁量决定的。

   2.行政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即在法律法规规定有多种行政行为方式时,由质检行政机关自主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行使。如《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经检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并书面告知海关,海关凭退货处理通知单办理退运手续”。究竟是采取“销毁”的行为方式还是“退货”的行为方式,质检行政机关拥有这方面的自由裁量权。

   3.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哪些情况下属于情节轻微,哪些情况下属于情节严重,具体要由质检行政机关根据主客观方面来具体认定。

   4.是否作出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权。当法律法规规定对某种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行使时,质检行政机关既可以行使该权力,也可以放弃行使该权力。如《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在港口、机场、车站的旅客通道、行李提取处等现场进行检查,对可能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而未申报的,可以进行查询抽检其物品,必要时可以开包(箱)检查”。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是必要的检验检疫机关可以开包检查的行政行为,由其自由裁量决定。

   5.对事实认定的自由裁量权。《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什么样的事实能够导致发生食品安全的潜在风险,需要行政机关根据主客观方面的因素综合后自由裁量决定。

   6.作为或不作为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同时,也应该履行一定的义务。当义务不履行时,就构成了一种行政不作为。《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申请出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他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检验后及时出证……”。检验检疫机构是否配合申请人及时出证,其在这方面拥有自由裁量决定权。

    三、质检系统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控制

   从本质上说,自由裁量权还是质检法律法规赋予质检行政机关的一种权力。“有权力就会有腐败,绝对权力产生绝对腐败”。因此,要合法合理地运用好手中的自由裁量权,构建和谐的质检行政执法,必须对质检系统的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进行合理控制,发挥自由裁量权在质检行政管理中的积极作用,让自由裁量权成为质检系统进行行政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避免出现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情形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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