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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换新标

2006-06-05 17:09: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从今年7月1日起,一种设计新颖的新版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重要标准将随着500多种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一起走进千家万户,走出国门。这是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颁布、2005年7月1日起实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进行的。此前一直使用的原产地域保护产品标志和原产地标记产品标志也将同时停止使用。此举昭示着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与国际接轨又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
   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始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从1995年开始,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同法国农业部、财政部、法国干邑行业办公室在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方面进行交流与合作。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1999年8月17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以第六号局长令的形式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定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部门规章。规定明确了中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法律地位,标志着有中国特色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初步确立。
   2005年3月5日,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WTO规则和协议,为积极应对入世需要,发布了《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对我国原产地标记(含原产果标记和地理标志)的申请、注册、使用和监督管理做出了详细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对原产地标记进行保护的规章。它既结合了我国国情,又借鉴了TRIPs和欧盟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相关精神,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为进一步扩大我国众多名优特产品出口创汇,提升国际竞争力发挥了积极作用。
   据悉,迄今为止,质检总局统一对龙井茶、茅台酒等500多个产品实施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核准了3000多个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涉及保护产值达3000多亿元,利税达400多亿元。产品范围涉及酒类、茶叶、水果、花卉、工艺品、调味品专业村、水产品、乳制品以及其他食品、农产品等多种地方特色产品,产地范围涵盖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统一名称和统一标志是“五统一”的重要工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所有权属于国家,视国家监控企业使用的法定质量标志,要规范标志的申请、注册登记和使用。对擅自使用或伪造大量报纸名称及专用标志的行为以及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迈出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依法进行查处。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质检总局将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为配合今年6月30日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和原产地标记(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停止使用和启用新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工作,北京防伪科技中心在国家质检总局的全程指导下,完成了新版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标准图样的图文设计工作,并同步完成了国家“十五”科技攻关项目《农副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信息系统》、《国家地理标志网》的开发建设工作,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增加了数码防伪和查询投诉受理功能,为提高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整体品牌形象和实现统一监管创造了良好条件。
   结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使用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宣传贯彻,即日起,《国家地理标志网》向已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企业和主管单位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征订工作,同时,受理生产企业入网使用“国家地理标志网标准服务系统”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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