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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播报(2014-12)

2014-12-26 14:41:29 中国质量新闻网

   国务院发文明确质检重点任务 强调电商规范发展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了质检总局在其中的重点任务,并强调规范、引导、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意见》要求,质检总局会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拓展国内商品市场对外贸易功能,借鉴国际贸易通行标准、规则和方式,适当扩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试点范围,打造一批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管理规范、辐射面广的内外贸结合市场。此项工作应于今年年底前启动。 

    《意见》提出,质检总局、商务部、法制办、工商总局等部门,要抓紧研究完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规范及相关制度,强化日常监管,健全举报投诉办理和违法行为曝光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集中开展重点商品、重点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强化对农村市场和网络商品交易的监管,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质检总局拟停止在用机动车“油改气”

    12月8日,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油改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拟鼓励使用整车制造企业生产的燃气汽车,停止在用机动车“油改气”行为。 

    目前,燃气汽车“油改气”车辆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批准的整车企业生产的燃气(燃油)汽车,另一类是将在用燃油机动车改装成为燃油燃气两用燃料机动车,即在用机动车“油改气”车辆,主要是由一些汽车修理单位按照《燃气汽车改装技术要求》(GB/T18437.1.2-2009)等标准进行改装。 

    为确保燃气汽车安全使用,规范和强化对已改装车辆的安全监管,征求意见稿提出停止在用机动车“油改气”,加大对已改装车辆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改装行为,严禁私自改装燃气汽车上路行驶,加气站严禁为私自改装燃气汽车加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等意见。  

    “质检利剑”两个专项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果

    11月27日,质检总局发布了“质检利剑”建材执法、汽车及其配件执法两个专项行动的阶段性成果。

    今年以来,质检总局执法督察司深入开展“质检利剑”行动建材专项执法,部署以防水材料、墙体材料、装饰装修材料、木地板、采暖散热器为重点产品,重点查处无证生产、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甲醛等有毒有害物质释放量超标、假冒他人厂名厂址等违法行为。截至10月底,已出动执法人员93736人次,检查生产单位24531家次,查办案件5029起,查获假冒伪劣建材产品货值金额4亿多元,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案件30起、移送其他部门处理案件11起。 

    汽车及其配件专项执法方面,质检总局以专用校车为重点,重点查处专用校车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未经强制性认证等违法行为。汽配以制动器衬片、制动液、安全气囊灯为重点,重点打击无证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假充真、废旧翻新、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截至10月底,已查办案件597起,查获假冒伪劣汽配产品货值金额1639万元。 

    我国将于明年实施吸油烟机能效标准

    国家发改委最近发布公告称,与质检总局和认监委联合制定的《吸油烟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热泵热水机(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家用电磁灶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公告显示,《吸油烟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和《热泵热水机(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2015年1月1日前出厂或进口的产品,可延迟至2016年1月1日前加贴能效标识。《家用电磁灶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2015年1月1日前出厂或进口的产品,可延迟至2016年1月1日前按修订后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加贴能效标识。

    根据吸油烟机能效标准,吸油烟机的能效等级共分为5级,1级为最高。

    空气净化器国标修订版公开征求意见

    从国家标准委获悉,新修订的《空气净化器》(GB/T 18801)国家标准近日已在国家标准委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本次标准修订进一步完善了评价空气净化器的2类基本技术指标:一是常态性指标,即“洁净空气量”,指空气净化器“在额定状态和规定的测试条件下,针对目标污染物的净化能力;二是长效性指标,即“累计净化量”,指空气净化器连续工作过程中,“洁净空气量”(CADR)衰减至初始值的一半时,累计去除的目标污染物的总量。这两项指标将从净化能力和使用寿命两个角度对空气净化器的性能作出评价。 《消费指南》2014年12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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