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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白祛斑当心汞超标

2013-12-20 10:03:37 中国质量新闻网

    □ 本刊记者 王海琳/文

    拥有一张白净细嫩的脸是众多女性不变的追求,因此有美白祛斑功效的化妆品也得到人们的追捧。然而,近年来却屡有消费者使用美白祛斑类化妆品导致汞中毒的报道……

    不少女性为了留住年轻容颜,在护肤产品的购买与使用上十分舍得,各大护肤品商家也看准了商机,竞相推出迎合市场需求的美容产品。然而,一些不法商人为了牟取暴利,将一些国家法规明令禁止使用的物质,比如说重金属汞,加入到化妆品中,造成对消费者健康的侵害。

    化妆品汞超标问题不断

    汞又称水银,是在常温、常压下呈液态并流动的金属,容易蒸发到空气中并造成危害。长期吸入汞蒸气和汞化合物粉尘会导致慢性汞中毒,短时间内大剂量摄入即可发生急性汞中毒。汞中毒通常分为4级:

    1.汞吸收量增加:无明确的症状体征,但尿中汞含量增加。

    2.轻度汞中毒:有轻度的神经系统症状或肾功能改变、口腔黏膜炎等。

    3.中度汞中毒:有明显的情绪紊乱或性格异常、手指震颤或肾功能改变、口腔黏膜炎等。

    4.重度汞中毒:有明显精神症状、突出的肢端震颤、中毒性脑病或中毒性肾病等表现。

    汞属于化妆品中的禁用物质,不允许人为添加。但由于化妆品中使用的一些生产原料本身可能含有微量汞,因而在我国《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中要求化妆品中作为原料杂质带入的汞不能超过1mg/kg。

    据了解,水溶性的氯化汞、氯化氨基汞用于化妆品具有洁白和细腻的特点,因汞离子能干扰皮肤内酪氨酸变成黑色素的过程,故多被一些不法商家添加于增白、美白和祛斑化妆品中以突出产品功效。

    今年上半年,国家化妆品质检中心(南京)从市场上抽取了70批次的化妆品产品,经检测,汞含量不合格产品59批次,不合格率高达84.3%,其中网购的24批次产品,汞含量均不合格。

    此次抽查中,共有28批次产品汞含量为103mg~104mg,超过国家标准规定值的数千倍,有的甚至超标数万倍,部分产品中汞含量甚至高达0.1%以上。据专家介绍,如此高浓度的汞,并非原料污染所引起,应该是在原料中人为添加了含汞化合物。还有一部分产品汞含量在几十到几百ppm,其原因很可能是使用劣质原料或原料污染以及生产工艺引入所导致。

    而不久前,央视《焦点访谈》栏目曝光的一款在网上销售火爆的护肤产品“童颜神器”,其实是国内商家自己勾兑的“三无”产品。之后还有媒体曝出这款“童颜神器”汞超标一万多倍。

    选择安全的美白袪斑产品

    国家化妆品质检中心(南京)的专家提醒消费者——

    最好不要通过网络及美容院选购化妆品,在选择美白祛斑化妆品时要有防伪防劣意识,注意检查化妆品有无商标、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名称及卫生许可证编号;

    注意化妆品包装是否完好,内容物有无异味,有无形状改变,如膏霜类产品有无油水分层、气泡等;

    不要轻信广告的宣传,或只追求快速祛斑,或是贪图价格低廉,应依据自身肤质,选择安全可靠、温和、疗效好的产品,以减低副作用,真正达到祛斑美容的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在选择美白袪斑类化妆品时,安全性必须放在第一位,不能盲目跟风,对成分有一定了解并谨慎选择产品是对自己的有效保护。同时要注意:

    不追求速效美白 人体表皮皮肤更新需要28天,美白产品起效一般大于这个时间。临床测试中,会进行8周和12周的美白效果测试。也就是说,日常使用美白产品,大概两个月以后见效也是正常的。

    坚决不用含禁用美白成分,特别是汞及其化合物的产品 一些为了速效美白的小品牌以及“三无”产品,经常会添加汞及其化合物(比如氯化氨基汞)来提高美白效果。对这类产品必须防范,坚决不买。

    不轻信新的美白成分 对美白成分的研究从来就没有停止过,而且也经常有新的美白成分被发现。但新成分在化妆品中的应用较新,对其安全性应该保持谨慎的态度。

    新的美白原料,也包括各类植物提取物,其安全性也需要注意。不要认为天然的成分就一定安全。比如今年日本佳丽宝化妆品公司宣布召回54款含“杜鹃醇”的产品,因其被用户投诉使用后“皮肤变成不均匀的白色”。而这种杜鹃醇正是一种白桦提取物。

    有良好安全记录的美白成分可以使用 维C及其维C衍生物一直是各大品牌最常使用的美白类成分。它们属于人体本身维持新陈代谢必需的成分,安全性较好。通过清除自由基及还原已形成的黑色素起作用,达到一定的美白效果。还有其他一些美白成分被广泛使用,比如烟酰胺。

    此外,选用有袪斑功效的产品之前,最好通过正规医院的诊断,了解了自己斑的类型后再考虑是否选用。

    美白化妆品将归为特殊用途化妆品

    据了解,在之前的化妆品分类中,美白化妆品属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祛斑类则是特殊用途化妆品。1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征求调整化妆品许可备案管理有关事宜意见的函》,包括:《关于调整化妆品许可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和《关于调整化妆品许可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起草说明两项内容。

    在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将宣称有助于皮肤美白增白的化妆品与宣称能减轻皮肤表面色素沉着的化妆品一并纳入祛斑类化妆品管理。自2015年1月1日起,上述产品必须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后方可组织生产,而2015年1月1日前已经生产的相关产品,可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

    在《关于调整化妆品许可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起草说明中,对关于美白类产品的管理问题也进行了重新规定。因为在上世纪90年代初制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时,市场上的美白产品主要是通过物理遮盖形式达到改变肤色的效果。但随着技术更新,上述产品已经逐步退出市场,目前宣称美白的产品大都与祛斑类产品作用机理一致,但却分别按照特殊用途和非特殊用途类别的不同模式进行管理。此类产品安全风险相对较高,且美国(OTC药品)、日本(医药部外品)、韩国(机能性化妆品)等也均对此类产品实施严格管理。由于祛斑类产品的定义是《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中确定的,不涉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调整,本次将通过调整祛斑类产品定义的方式将美白类化妆品纳入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严格管理。对于部分通过物理遮盖形式达到美白增白效果的化妆品,在具体审查时予以区别对待。

    因此,消费者在今后选择美白祛斑类化妆品时,还应特别注意其外包装上有没有标明“卫妆特字”,并认真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注意事项,严格按说明书使用,如果出现不适或其他不良情况,应暂停使用并向医生或专业人士咨询。

《消费指南》2013年12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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