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消费指南》>>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加强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

2013-10-18 09:44:13 中国质量新闻网

    本刊讯(记者王海琳)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部署,9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的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对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指婴儿配方乳粉、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乳粉)的管理。

    公告要求,对华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境外生产企业应按照《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2号)、《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5号)及《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公布〈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的规定,办理注册。自2014年5月1日起,未经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允许进口;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其报检日期到保质期截止日不足3个月的,不予进口;严禁进口大包装婴幼儿配方乳粉到境内分装,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已罐装在向消费者出售的最小零售包装中;自2014年4月1日起,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已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产品包装上无中文标签或者中文标签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一律按不合格产品做退货或销毁处理。

    公告明确:除另有说明外,本公告之各项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消费指南》2013年10月刊

 

(责任编辑:)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