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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

2011-12-15 15:36:19 中国质量新闻网

    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基本要求

    食品添加剂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品种及其使用量、使用范围在食品中使用。为了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正确、合理、有效地使用,我国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 14880-94)以及卫生部公告中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

    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未列入卫生部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以及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属于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也就是说,未列入GB2760、GB 14880标准和卫生部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必须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已经列入到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但要扩大使用范围或者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也必须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

    食品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规格要求,并只能用于以下目的: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或改进其感官特性;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注意:

    1.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为了使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符合上述原则,国内外对于食品添加剂都建立了严格的危险性评估程序,并根据危险性评估结果建立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的规定。

    食品添加剂的危险性评估程序主要包括通过毒理学试验和其他资料获得被评价物质的最大无作用剂量, 除以一定的安全系数(通常为 100),得到被评价物质的ADI(每日允许摄入量)值。其意义是,消费者终生每日按照ADI值摄入食品添加剂都不会带来健康危害。如果说,ADI值是设定了一种食品添加剂允许摄入的标尺的话, 则需要根据可能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计算被评价物质的可能每日摄入量(EDI), 也就是危险性评估中的暴露量评估, 它是对我们每天可能的实际摄入量的估计。将 EDI与ADI进行比较, 如果 EDI低于ADI值, 则其不会给消费者带来健康危害;如果 EDI超过ADI值, 则可能对消费者的健康带来危害, 需要调整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目前我国规定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和使用量,是建立在科学的评估基础之上的, 因此能够有效保证其不会给消费者带来健康危害。此外,我国还尊重和了解国际食品添加剂风险评估的安全性资料,关注联合国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JECFA )的评估意见, 同时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和其他国家的食品添加剂标准,这是我们在审查食品添加剂标准时采用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与交流的一项有效措施。 

    2.在食品工艺中具有技术必要性, 不能以非法目的使用食品添加剂

    为了保证食品添加剂在正常的生产工艺条件下发挥其对食品和食品工艺锦上添花的作用, 而不是以非法目的来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的法规、标准对食品添加剂的技术必要性审查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要求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 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

    从这个角度来说,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不应该掩盖食品的腐败变质;不应该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者以搀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3.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地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这一原则可以简化为我们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时通常所说的“能不用就不用, 能少用就少用”。这一原则也是与上述其他的两个原则相辅相成的。因为食品添加剂毕竟是食品正常的生产工艺中外加进入食品中的物质, 如果能够通过改进食品加工工艺等达到保持正常的生产工艺顺利进行、保证食品品质的目的, 就尽量不要使用食品添加剂。该原则还有助于理解具体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 我国目前的法规、标准中规定的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范围、最大使用量等,并不是要求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必定”要使用这些食品添加剂, 而是要求食品生产者根据自己生产的实际情况,需要使用时才使用。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确实需要使用某种具体食品添加剂时, 应该尽可能地低于规定的最大允许使用量, 而不能超过该最大使用量。

    带入原则

    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中: 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相关国家安全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 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 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食品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分析某种食品添加剂是否属于带入原则时,应结合产品的配方综合分析。

    食品用香料、香精使用原则

    食品用香料、香精是较特殊的食品添加剂,目的是使食品产生、改变或提高食品的风味,在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为了防止食品用香料、香精的滥用,遵循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国家标准中规定了没有加香的必要,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食品名单,例如发酵乳、大米、生鲜肉等。

    具有其他食品添加剂功能的食品用香料,在食品中发挥其他食品添加剂功能时,应符合相关规定。例如苯甲酸是一种香料,同时也是一种防腐剂,作为防腐剂在食品中使用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防腐剂苯甲酸的使用范围及用量,而不能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食品用香精中可以含有对其生产、贮存和应用等所必需的食品用香精辅料 ( 包括食品添加剂和食品 ) ,但应在达到预期目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使用品种和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并且作为辅料添加到食品用香精中的食品添加剂不应在最终食品中发挥功能作用。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用原则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一般应在制成最终成品之前除去,无法完全除去的,应尽可能降低其残留量,其残留量不应对健康产生危害,不应在最终食品中发挥功能作用。残留量是指食品添加剂或其分解产物在最终食品中的允许残留水平。

    加工助剂应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使用时应具有工艺必要性,在达到预期目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降低使用量。

    GB2760标准在附表中分别规定了可在各类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残留量不需限定的加工助剂和需要规定功能和使用范围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规定的功能和使用范围合理使用加工助剂。

    食品添加剂解读

     胭脂红(化学合成)

    专家支持:国家食品质检中心(上海)副主任 段文锋

    合成胭脂红化学名为1-(4-磺酸-1-萘偶氮)-2-羟基-6,8-萘二磺酸三钠盐,是红色至深红色粉末,由1-氨基萘-4磺酸经重氮化与2-萘酚-6,8二磺酸钠偶合而成的偶氮类染料,无臭,溶于水呈红色。 

    胭脂红色泽鲜艳、价格低廉,可用于食品、饮料、药品、化妆品、饲料、烟草、玩具、食品包装材料等的着色。胭脂红耐热性、耐还原性差,耐光、耐酸性也不理想,一般用于短期食用的食品着色。

    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世界卫生组织1994年公布胭脂红的ADI值为0~4mg/kg,食用超量的胭脂红对人体有慢性毒性,会损害人体肝脏,长期大量积累在人体后可能会致癌。另有动物试验表明,胭脂红过量使用可能促进体内脂质过氧化反应,破坏氧化和抗氧化系统的平衡。

    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胭脂红及其铝色淀可作为着色剂使用,具体使用范围见下表。

《消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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