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第4季度组织对微型计算机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共抽查了北京、天津、广东、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贵州、云南等11个省、直辖市37家企业生产的37种产品(不涉及出口产品),经检验发现,产品实物质量抽样合格率仅为64.9%。
此次抽查依据国家标准GB4943-2001《信息技术设备(包括电气事务设备)的安全》、GB9254-1998《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GB17625.1-2003《电磁兼容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项输入电流≤16A)》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对微机产品的外观和结构、功能、电气安全性(标记和说明、电气间隙及爬电距离、接触电流、抗电强度、保护接地导体和保护连接导体)、电源适应能力、电磁兼容性(辐射骚扰、电源端子传导骚扰、静电放电抗扰度、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浪涌(冲击)抗扰度、工频磁场抗扰度、谐波电流骚扰)、环境适应性(贮存温度下限)等16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有:个别产品电磁兼容性中的辐射骚扰、传导骚扰、静电放电抗扰度项目不合格;个别产品线路板设计不合理,电气间隙尺寸低于标准的规定;个别产品标记和说明不合格——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微型计算机产品标识上应标有电源额定值,目的是要规定电源的确切电压、频率和足够的电流载流能力,可更换电池应当在电池邻近处有标记或同时在操作说明书和维修说明中说明产品中应提供必要的安全说明,抽查中有个别产品电源额定值超过供电电源额定值、可更换电池无标记或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