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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安全2009消费生活主旋律

2009-03-13 14:52:21 中国质量新闻网

   又一个“3·15”来到了。这是从1987年我国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以来,中国消费者和全世界的消费者一起度过的第22个属于自己的“节日”,一个始终被热切期待、倾注了不同种族不同地域无数人感情的节日,也是一个见证了经济发展、文化进步、法制完善、社会和谐的节日。

   它是一个节日,某种意义上更是一种象征,一种良好消费生活品质的象征。而在今年,在党中央部署开展的“质量和安全年”里,中国的消费者不论是在“3·15”,还是在每一天里,都将更加享受到消费生活的安全和品质。   

    □ 本刊记者 王向龙/文

    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2009年,质量和安全年。

   尽管全球经济寒气袭人,消费信心遭受连带冲击,中国的消费者却独享着来自国家决策的温暖——

   2008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提出必须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2009年经济工作首要任务的同时,要求着力在保增长上下功夫,把扩大内需作为保增长的根本途径,有效吸收和消化国内生产能力,形成发展新优势。同时,大力促进农民消费,稳定发展住房消费和汽车消费,着力发展服务消费和旅游消费,不断增强最终消费能力。

   为全面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中央部署在全国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以及“质量和安全年”活动。

   2009年2月,为保持中国经济发展,拉动内需,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国务院常务会议先后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包括钢铁、汽车、纺织、装备制造、船舶工业、电子信息、轻工业、石化、有色金属、物流等十大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进一步加大“汽车下乡”、“农机下乡”、“家电下乡”的力度。

   按照计划——今后4年,农民购买热水器、计算机、空调等家电产品,可享受政府财政给予销售价格13%的资金补贴。在1月20日开始实施的对购置1.6L以下排量汽车实行购置税减半政策的基础上,从3月1日至12月31日,国家安排50亿元,对农民报废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换购轻型载货车以及购买1.3升以下排量的微型客车,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增加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并清理取消限购汽车的不合理规定。

   2009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明确要求:“要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心、用得舒心。”

   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培育消费热点,拓展消费空间。完善消费政策,优化消费环境。要加强城乡消费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做好“家电下乡”、“农机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等工作。

   温总理要求,要全面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今年要在全国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以及“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各行各业都要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质量和安全管理。进一步强化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健全并严格执行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和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召回制度。

   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当前的形势和实际情况,对质量和安全工作进行部署,决策的字里行间处处体现着爱民、为民的深厚情怀,饱含着对质量安全工作的深切期待。

   在全国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保障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保证质量和安全

    质检系统雷厉风行

   作为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国家质检总局,紧跟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积极行动,连续推出了一系列的监管与服务举措,并率先唱响了“质量和安全”的主旋律。

   2月4日,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家电下乡工作的要求,国家质检总局下发通知要求:各级质监部门全面部署家电下乡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以彩电、冰箱冰柜、手机、洗衣机、电脑、热水器、摩托车、空调等家电下乡产品、中标企业以及实施家电下乡的农村地区为监管重点,确保家电下乡产品质量,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确保党中央、国务院支农惠农政策顺利实施。具体要求清晰而明确——

    加强对家电下乡中标企业监督检查将所有中标企业的中标产品列入省级重点监督检查计划,加强对中标企业的巡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对监督检查不合格企业,责令召回不合格产品,限期进行整改。督促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工艺组织生产,严格产品出厂检验,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确保下乡产品的质量。

   加强中标企业诚信建设,建立家电下乡中标企业质量档案,将中标企业产品质量监督信息录入产品质量信用记录网对两次监督检查产品质量安全性项目不合格以及故意违法的企业列入黑名单,报告当地政府,依法查处,吊销许可证或3C认证证书,建议有关部门取消中标企业家电下乡产品资格。

    督促中标企业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检查企业“三包”制度,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国家“三包”规定,及时处理“三包”范围内的质量问题。鼓励企业上门服务,为用户解决使用中的技术问题。

    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家电产品违法行为加强对家电下乡产品的执法检查,严查各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借家电下乡之名制假制劣、翻新废旧家电产品、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

   为了开展好“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国家质检总局成立了由局长、党组书记王勇为组长的活动领导小组,2月26日就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进行全面动员和部署。王勇局长要求把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作为当前全系统的一个重要任务和首要任务,把2009年作为质量提升年、质量宣传年、质量建设年、质量整治年,成为打基础、作贡献、树形象之年。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支树平就开展“质量和安全年”作出具体部署,要求重点抓好4方面的工作:

    抓好质量安全的宣传,积极营造全社会重视质量的浓厚氛围要精心策划重大宣传主题和重大宣教行动,开展质量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宣传树立一批有社会责任感、讲诚信、质量好的典型企业,加强舆论监督,曝光一批典型的质量违法行为;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加到“质量和安全年”活动中来。

    抓好质量安全的责任落实,大力实施质量提升工程做好质量提升规划,着手起草《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建立质量状况分析报告制度,完善质量宏观评价指标体系和质量奖励制度,完善名牌战略的推进工作;推动各地政府进一步重视质量工作,对地方质量安全负总责,全面开展质量兴市和质量兴省活动;动员社会科研机构积极参加“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加强质量理论和方法研究,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开展质量状况调查和宣教、咨询工作;充分发挥企业提升质量的主体作用,推动企业采用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地加强质量管理,走“质量兴企”之路,履行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质检系统的职能作用,全面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各类企业生产过程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监管;加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广度和力度,严格执行质量问题追溯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和市场退出制度;加快建立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体系,推动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进出口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抓好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坚决遏制质量安全重大事故发生要认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大检查和集中整治行动,组织农资打假和家电下乡专项打假行动,组织建材、装修装饰材料和絮用棉打假专项行动,深入开展以涉及民生的计量器具为重点的专项整治行动,开展进出口商品集中整治行动,开展起重机械和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开展区域性质量问题集中整治。

    抓好质量基础建设,提高质检工作能力和水平加强质量法制建设和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加强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质量水平;加强计量基础建设,提高计量测试技术水平;加强认证认可工作,提高认证质量;加强检测机构能力建设,着力提升检验检测水平,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能力。

    保证质量和安全

    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在如此短的时间发生过如此巨大而深刻的变化。在中国经济30年高速发展之中,中国政府始终把保护消费者权益、关注民生作为重要工作之一。

   国家不断强化用法制手段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不断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一系列相关法规规章的颁布实施,以及随着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市场环境、文化素养水平等不断变化提高进行的不断修订完善,为消费者生活质量的提高带来了实实在在的保障——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于1993年2月颁布,自当年9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从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损害赔偿等方面进行了立法规范。

   1993年10月颁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首部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从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等方面,以法律的形式全面明确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中国消费者被法律赋予了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教育权、求偿权、尊重权、监督权等8项基本权力。标志着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国际接轨,消费维权进入法治时代。

   规范市场竞争秩序、规范安全生产,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前置。无独有偶,同在1993年,另一部专门对企业的市场竞争行为进行约束的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9月颁布、同年12月1日起实施,与《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起,初步形成了用法律手段管理产品质量、规范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体系。此后每年的“3·15”,中国消费者越来越扬眉吐气。

   2000年7月,《产品质量法》进行了修订,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产品质量工作中的责任、建立了企业产品质量约束机制、补充完善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手段和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加大了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力度、加强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认证机构的约束、建立了产品质量社会监督机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进一步加大。而随后几年陆续出台的一系列有关产品质量的法规规章和规定,无疑都促进了相关产品质量的提高,也同时提高了消费者的消费信心。

   中国消费者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经历了从商品极度匮乏到丰富多彩、粗制滥造到日益精细的过程,也体验了快速发展的消费生活的苦辣酸甜。近几年一些食品违法添加非食用添加剂和滥用添加剂引发的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一些现有技术还不能监测到的安全隐患也给消费者带来较大的消费风险,2008年三鹿婴幼儿乳粉事件更造成了大范围的消费恐慌。消费者期待食品安全的立法保护。

   2009年2月28日,历时5年经过4次审议之后,中国首部《食品安全法》出台。这部为保护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专门制定的法律,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的法律规范,以保证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安全,折射出中国对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深层次思考,政府对人民健康的高度重视。其中几点尤其值得关注——

    监管体制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的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评价、考核。

    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同时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应包括的内容等。

    风险监测评估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应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食品添加剂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食品召回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惩罚性赔偿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用回收食品做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重大违法行为,确定了并处最高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今年的“3·15”,中国消费者为“质量和安全年”的深切关怀而感动,为新的法律保护而欣喜。

    TIPS

    7项措施保障有效监管

   在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会议上,按照中央部署的“质量和安全年”活动,质检系统确定了2009年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要点,在突出保障安全、推进建立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上,要着重做好7个方面的工作: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法制建设;建立完善产品质量安全分类监管制度;加大对直接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监督抽查的力度;严格对直接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产品的生产许可准入;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监管力度;全面推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管工作;加强对消费者反映的质量安全问题的处理。

    食品安全标准内容

   1.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4.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6.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7.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8.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标注要求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

    5.产品标准代号;

    6.贮存条件;

    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生产许可证编号;

    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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