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对在我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食品的标识标注,从内容和形式两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规范要求。了解这些要求,在购买食品时对照着查看一下,肯定会增加你的购物安全系数。(有关详细信息可参见本刊2007年10上总第91期报道)
▲食品产地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都必须标注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明确要求:食品标识应当一并标注食品产地以及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也就是说,食品产地无论是否与生产者地址一致,均为必须标注的标识项目;其内容和形式应当真实、明确、清晰、易于识读,标注方法可由生产者灵活采用。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其中“市”是指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等副省级城市、地级城市。
▲配料与添加剂的标注释义为了进一步统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适用,国家质检总局有关部门就食品标识中配料和添加剂标注有关问题提出了如下指导意见——
对于复合配料,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标注要求,在配料清单中与其他配料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及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中建立食品添加剂项,且在该项下一并标注所使用的各种食品添加剂具体名称(或者按要求标注种类名称、代码);各种食品添加剂应当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使用所谓“复合添加剂”的,应当在食品添加剂项下将其每种复合成分与其他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并进行标注;而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可以不在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而在配料清单中标注。加工助剂可以不在配料清单中标注。确定配料清单中食品添加剂项的标注顺序,应当以加入的各种食品添加剂的总量为计。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包括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的除食品添加剂外的其他配料中所含有的食品添加剂。
▲《规定》实施有过渡期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第78号公告精神,鉴于部分食品生产企业目前仍有一定数量的食品包装库存,为节约资源,避免和减少浪费,在2008年12月1日前,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有包装标识。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2008年12月1日起,对此后生产加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的,依法予以查处;对于2008年9月1日至12月1日期间生产加工的食品,不得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