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液晶彩电时,应详细了解厂商承诺的“三包”具体内容,包括整机和主要部件“三包”期限。
漏洞一:液晶电视不是彩电
消费者在要求依照“三包规定”对液晶彩电提供售后服务时,却经常遭到厂家或商家的拒绝,理由是“三包规定”施行于1995年,当时市场上尚无液晶彩电。
彩电是商品种类的名称,凡具有彩色显像功能的电视机均是彩色电视机,以“三包规定”的施行时间,来划定彩色电视机的范围不但没有法律依据,而且不符合生活常识。
漏洞二:液晶屏不属主要部件
依据“三包规定”,彩电的“三包”有效期为整机1年、主要部件3年。从对液晶彩电功能实现的重要性和在整机价格构成中所占的比重两方面来看,液晶屏显然应当属于“主要部件”。然而,“三包规定”明确列明彩色电视机“主要部件”包括显像管、行输出变压器、高频头、集成电路。显然,上述主要部件都是针对显像管彩电的。
尽管“三包规定”无法满足现在液晶彩电的“三包”需要,但在相关条文修改之前,现行规定仍是处理液晶彩电质量申诉的法律依据,而经营者对液晶屏的“三包”承诺也是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