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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一切为了化妆品的安全

2007-12-16 00:00: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我国是全球最大、最有潜力的化妆品消费市场,在这片新兴的化妆品生产基地上,4000余家化妆品生产企业,不但带来了浓郁蓬勃的芬芳气息,还制造了最激烈的市场竞争与不老容颜的希冀与梦想。

    □ 采访:本刊记者 段薇 特邀嘉宾: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产品管理处 张艳阳

   2005年11月,国务院决定在国家质检总局成立食品生产监管司。随后,依照国际惯例,化妆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监督与日常安全卫生监管职能也划入该司负责。食品生产监管司由此同时承担起从源头抓好食品、化妆品安全的组织领导工作。

   怎样识别好的化妆品,我国化妆品质量安全吗?在一个有着温暖阳光的冬日,记者带着消费者关心的问题采访了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产品管理处张艳阳。

    记者:目前化妆品的花色品种繁多,能给消费者介绍一下化妆品的分类吗?

   张艳阳: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方法。按化妆品的功能分类,可分为清洁类、护理类、修饰类等;按产品的使用部位分类,有发用、护肤、指甲、口唇齿类等;按剂型分类,有液剂、乳剂、乳膏剂、粉剂、口者哩等;按添加剂成分分类,有芦荟系列、维生素系列;按使用对象的性别、年龄分类,有男用、儿童用和老年人用产品;还有按使用目的如美容院专用以及按生产工艺分类的等等。

   目前较为常见的是把功能分类和按使用部位分类合二为一的分类方法,按化妆品的使用功能和剂型分类也是常用的分类方法。

   2002年,我国对化妆品分类(GB/T18670-2002)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发布实施,按照标准中对化妆品的分类原则,化妆品可分为:清洁类化妆品、护理类化妆品及美容/修饰类化妆品。

   随着社会的进步,化妆品的范围也在扩大,在原有分类基础上完善了指趾甲、口唇齿等,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化妆品的分类相应也会发生变化,比如根据使用部位的不同划分为皮肤用单元、毛发用单元、指(趾)甲用单元、口唇(齿)用单元和其他单元。每一单元再根据生产工艺不同划分为若干个不同的小类,如:皮肤用单元可分为液态水基类、液态油基类、膏霜乳液类、凝胶类,等等。

    记者:这样细分,对生产企业和消费者来说有什么意义?

   张艳阳:企业可根据产品的主要功能及使用部位对产品进行归类。消费者则可以根据使用目的,有针对性地去选择化妆品,目标明确、清晰,便于购买。

   这种分类方法不仅可以满足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工作需要,有利于市场监督部门对企业生产信息的掌握,对市售产品与企业获证情况的核对,同时,又考虑到企业生产工艺和生产品种的实际,在目前的情况下,符合我国化妆品行业发展的要求。

    记者:什么样的化妆品才是好的化妆品?请给消费者介绍一下我国化妆品目前的质量状况。

    张艳阳:所谓好的化妆品,一句话,适合你肌肤的化妆品对你来说就是好的化妆品。

   在国家严格管理及企业普遍重视下,目前我国化妆品的产品质量总体是好的,总体质量在不断提高之中。国家质检总局在2006年全年和2007年第一季度,分别对洗面奶、润肤乳液、膏霜、染发剂、沐浴剂、祛斑美白化妆品、香皂、牙膏、唇膏等类别的718个批次的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和专项抽查,产品平均抽样合格率达到97%以上。

   因此可以说,我国市场上销售的化妆品,不论是进口的还是国产的,总体来说是安全的,消费者可以放心使用。但是也会有一些消费者使用化妆品后出现过敏反应。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个体存在差异,在使用某种化妆品时出现不适,遇到这种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这类消费者尤其要注意,不要购买含有导致自己过敏成分的化妆品;对从未使用过的产品,可在少部分皮肤上试用,以确保安全。另一种情况是化妆品本身存在问题,导致使用者过敏反应。如果发生了严重侵害,消费者可以要求厂家退货赔偿或到消协、工商、质检部门进行投诉,甚至可以到司法部门起诉,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

    记者: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我国化妆品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张艳阳:化妆品质量总体相对稳定,但同时有些化妆品的产品质量问题近几年表现得比较突出:

   违规添加禁用物质,超量使用限用物质。化妆品作为一种对人体产生美容、修饰、护理作用的产品,是通过长期使用调节人体本身的机能起到一定的效果。而一些化妆品生产企业为了满足消费者希望化妆品迅速见效的心理,在产品中添加一些禁止使用的物质,或者超量添加限用物质,虽效果明显,但给消费者的身心健康造成很大的伤害。

   化妆品虚假宣传,标签标识混乱。一些企业不按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标注产品名称,使监督检查难以适用有关产品标准;或采用易使消费者误解的产品名称,对消费者进行欺诈;厂名和地址标注混乱,特别是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生产地不一致,产品发生质量问题后找不到生产企业的案例时有发生;不标注或不显著标注产品成分,特别是夸大标注有效成分,不标注有害成分;在标签上使用夸大不实的宣传用语,如“七天祛斑”、“三天美白”等,欺骗、误导消费者;一些使用或保存不当会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产品,缺少必要的警示标志和使用说明等,误导消费者对化妆品的选择。

   美容院使用美容品产品质量问题比流通流域销售的化妆品出现频率高,问题严重。美容院产品多是向生产厂家订购的简易的、大包装的产品,其在运输途中相对容易变质,出现质量问题。特别是很多美容院在正规的生产厂家购买产品后,自行进行加工,添加一些违法违规的物质,以使美容产品达到快速见效的效果,结果给消费者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

   假冒伪劣产品在农村及城乡结合部低端市场流通,难于控制。假冒产品严重,假冒不分档次,高、中、低档产品均有,知名品牌、畅销产品大多有假冒。特别有种情况,不少企业用其他知名品牌名称注册公司名称,因为商标注册由国家工商局管理、企业营业执照由省市工商局管,此种情况无法监管。例如部分企业以薇姿、卡妮尔、兰蔻等国际知名品牌名称为主体,或同字或使用同音字注册企业名称,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困扰着消费者,危胁着使用安全。

    记者:针对这些问题,国家质检总局采取了哪些措施?

   张艳阳: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进一步完善化妆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积极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

   (1)严格化妆品生产许可制度,严把出厂关。化妆品生产许可制度实施已近20年,截止到2007年2月份,我国化妆品生产企业约有4021家获得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2007年已是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第三次换发证的开始,已经历了3次换发证工作的化妆品行业,比其他的行业更为成熟。

   在发证前,化妆品生产企业数量大,但良莠不齐,产品质量差异很大,大量的伪劣产品充斥市场,对消费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同时也造成了市场秩序的混乱。

   在几次换发证的过程中,尤其是2002年的换证过程中,国家质检总局注重生产条件、检测条件等要求的调整。目前,企业没有符合条件的车间、卫生条件、必备的生产设备、检验设备,实验室不符合有关要求、没有相关技术人员和管理机制,没有必要的质量控制手段是无法获得生产化妆品的资格的。通过几次换证工作,基本实现了化妆品行业的结构调整、提高行业整体水平的目的,同时也为我国打造成熟的化妆品生产基地和销售市场打下了基础。

   (2)加强监督抽查和日常检查,加强证后监管。充分发挥质检部门在生产加工环节的优势,加强对化妆品生产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后续监管,加强对化妆品产品的监督抽查和日常检查,这是我们化妆品监管体系建设的长效所在。

   发放生产许可证,说明企业具备生产出合格产品的条件。要使企业能够真正用这些生产条件生产出合格的产品,一方面需要企业自我严格要求,另一方面则需要监管部门日常不断的进行监督管理,从各个方面去积极地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解决问题。

   国家质检总局按计划组织国家监督抽查和化妆品专项监督检查,并要求各省质量技监局根据本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分布自行开展必要的监督检查。同时,在发生一些突发事件时,如口红中含有苏丹红事件、美白产品中汞超标等等,迅速反应,加大抽查力度。

   我们还通过日常巡查、监督检查等形式,定期到企业进行检查,检查企业基本生产条件是否保持良好、企业是否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生产和操作、产品出厂是否进行了必要的检验,等等。

   通过这些日常监管的长效措施,促使企业生产保持良好生产条件,能够生产出质量合格的化妆品。

   (3)出台《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解决标签标识混乱问题。针对化妆品行业近年来发展的新特点,我们制定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针对目前行业中比较严重的问题进行规范统一,重点解决如下问题:

   一是确定化妆品名称的统一规范,遏制企业为经营需要随意为产品命名的行为;二是增加实际生产加工地的标注规定,解决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生产地不一致的情况下,消费者如何辨识的问题;三是提出化妆品特殊标注的要求,解决需要在特殊条件下保存的化妆品,确定特殊保存条件及保存期限要求的问题;四是对于包装最大表面面积过小的化妆品,解决无法按要求标注全部标签标识内容该如何处理的问题;五是针对化妆品行业虚假宣传、夸大功效宣传问题严重的现象,提出全成分标注的要求,并要求企业不得标注虚假夸大的宣传、不得标注医疗用语,等等。

   同时,我们还根据化妆品行业标签标识中各种违法行为性质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不同,分别对违反各项规定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以使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管工作能够得到落实,进一步保障化妆品消费安全。

    记者: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时,应该注意哪些细节?

   张艳阳:首先,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时,必须充分注意标签标识,这如同是化妆品的一个身份证明,直接与消费者接触,为消费者提供产品质量信息。因此在购买化妆品时,不要忘了验证产品名称、作用、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制造者名称地址,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号、生产许可证号及QS标志、产品标准号等信息,必要时有些产品如染发剂、喷雾摩丝、发胶等需要有使用指南、安全警示用语,进口产品或特殊用途化妆品还需要有进口备案号和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还应同时使用规范的汉字标注各项内容。

   在了解以上信息时,如“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需同时标注,这是相对应的、互相牵制的,只有保质期而未标注具体生产日期,保质期的承诺就是一句空话;而只有生产日期没有保质期,让消费者误以为可以无限时的使用,也是不允许的。

   同时要注意到标签的内容不能出现虚假夸大的空泛内容,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标注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要充分认识到化妆品是起到清洁、保养、美化或消除不良气味作用的产品,不可以出现与药品作用混淆的用语,或对化妆品追求立竿见影的效果。

    注意到这些细节,就会避免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

    记者:在今后的工作中有什么新的监管设想呢?

   张艳阳:目前,我们正对化妆品生产许可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根据化妆品行业新的发展趋势,增加对化妆品功效成分的检测和验证,增加对化妆品安全性的评价。根据企业的特点,对企业分等分级,进行动态监管,努力促进化妆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帮助我国化妆品行业走向世界。

   为了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化妆品行业质量安全水平的提升,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会将监管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化妆品产品的功能和效果的实验验证上来,以防止质量欺诈、虚假夸大问题,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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