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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产品质量监管条文备忘

2007-12-16 00:00: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1986年12月颁布了第一部化妆品生产管理法规——《化妆品生产管理条例(试行)》,标志着我国化妆品管理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该条例的实施,对化妆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987年颁发了《中国化妆品生产管理条例》,这是我国关于化妆品的第一部法规。同年还颁布了《中国化妆品卫生标准》。

    1989年颁发了《中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对化妆品的生产及检验提出了具体要求。并首次提出了特殊化妆品概念。目前,我国获准生产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达1000多种。

    1995年 颁布了《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2006年 开始实施新的《化妆品卫生规范》。

    2007年审议通过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新规定明确指出,化妆品标识中的名称,要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3部分组成。其中通用名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化妆品标识也不能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更不能标注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和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标识的标注形式也不能利用字体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该规定将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化妆品质检中心邹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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