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颁发了《中国化妆品生产管理条例》,这是我国关于化妆品的第一部法规。同年还颁布了《中国化妆品卫生标准》。
1989年颁发了《中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对化妆品的生产及检验提出了具体要求。并首次提出了特殊化妆品概念。目前,我国获准生产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达1000多种。
1995年 颁布了《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2006年 开始实施新的《化妆品卫生规范》。
2007年审议通过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新规定明确指出,化妆品标识中的名称,要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3部分组成。其中通用名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化妆品标识也不能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更不能标注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和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标识的标注形式也不能利用字体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该规定将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化妆品质检中心邹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