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消费指南》>>

[图文]国外化妆品质量监管扫描

2007-12-16 00:00: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美国(USA)

   美国对化妆品的管理比较健全,化妆品管理已纳入到美国食品药品局(FDA)的管理范畴。FDA由美国国会授权,确保化妆品的检验、上市和进出口,成为美国专门从事化妆品(包括食品与药品)管理的最高执法机关,并依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DCA),《商品包装和标签法》(FPLA)对化妆品标签、进出口和检验标准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此外,美国FDA还制定了化妆品自愿注册计划(VCRP),包括化妆品生产厂家自愿注册声明和化妆品成分声明。参与VCRP的企业可获取化妆品成分的重要信息,因为参加过VCRP产品的所有信息被输入计算机数据库,如果当前使用的某种化妆品成分一旦被认为是有害而应被禁用的,数据库将会警示,避免因成分问题导致产品进口时被扣留。

    强调产品标签标识的信息完整,使消费者易于了解产品信息。

    着重于产品生产条件和生产过程的规范化管理。

    欧盟(EU)

   欧盟现行的化妆品法规——“化妆品规程”颁布于1976年,已经进行第7次修订。该规程是在欧盟各成员国协调的基础上产生的,它不代替各国的法规。成员国政府依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建立自己的实施体系,负责规程的具体实施。近年来,由欧洲会同美国首先提出的化妆品法规国际一体化问题,在全球范围内日益受到化妆品相关各界的关注。从化妆品法规和基本的管理措施来看,除欧盟国家外,一些拉美国家和东南亚的一些国家,以及英联邦国家等也采用了类似欧盟的管理模式,其主要特点是:

   化妆品定义范围广。规程不划分普通和功能性产品,均采用化妆品的一般管理原则和方式来管理。

   管理模式上以企业自律为主。产品安全的保证是企业而不是政府监管部门的责任,企业是责任人。

   产品备案制度完善,使政府监管部门掌握企业必要信息。无上市前的审批许可,政府监管的重点环节放在产品上市后的监督。

    日本(JAPAN)

    日本是除我国之外目前世界上对化妆品保留注册许可制的为数不多的国家之一。

   日本对化妆品不实行审批制,企业按照政府的有关规定自行规范自己的生产行为,企业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负全部责任。但企业在生产任何新产品之前,必须向当地卫生部门备案(仅备案产品名称),进口商进口新化妆品则要求进口商向当地卫生部门备案,企业对产品安全性负全部责任。对于化妆品生产所使用的原料,将其分类管理,并且对化妆品实行全成分标识。

(责任编辑:)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