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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告知可以不给钱

2007-12-01 00:00: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北京的消费者赵先生到某品牌维修站修理相机,取机时修理站称更换了两处零件,要求他支付相关费用。赵先生认为对方没有提前告知,于是拒绝支付相关费用。消协受理该纠纷后认为,双方维修合同成立之时,合同内容并没有提到需要更换零部件,事后提出属于变更合同内容。同时,经营者在检查相机故障时并未提出换件,在修理过程中需要换件也未征求消费者意见,存在工作失误。根据《关于印发<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款责任规定>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修理者理应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最终,消协责成修理方为消费者赵先生免费修理未明示部件,并补偿他两天的误工费人民币200元。

   这件事给维修商的教训是:一定要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需要更换贵重零部件时,不告知消费者就可能付出代价。万一你自作主张,给夏利换了“奔驰”的发动机,就算你愿意赔本赚吆喝,人家还不一定乐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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