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召回制度实施三周年总结暨产品召回制度研讨会在京召开
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蒲长城在研讨会上作重要讲话,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产品安全与召回管理制度。
11月22~23日,来自政府有关部门、法学、科研、生产企业的170多位代表聚集北京,总结《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3年来的经验,并就如何建立、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讨。
在此次汽车召回制度实施三周年总结暨产品召回制度研讨会上,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蒲长城对3年来的汽车召回管理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他指出,汽车召回制度的建立在我国有“破冰”的意义,汽车召回制度的实施对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转变政府的管理模式、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和国际竞争能力等,都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为在更大范围内推进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积累了宝贵经验。
蒲长城要求,相关部门、企业、科研机构和各界人士共同努力,在科学地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制定我国产品召回法律法规,完善产品安全标准体系,健全产品安全监管模式,建设缺陷产品信息平台,加强产品安全科学研究,构建消费者宣传教育网络,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产品安全与召回管理制度。
从200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已经走过了3年的历程。截至2007年11月,总计召回缺陷汽车130余万辆,涉及45家国内外企业的107种车型,召回次数达103次。
研讨会吸引了来自国内法学界、科技界的一流专家和学者。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钟群鹏书面发言中,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给予了充分肯定,他认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客观上给企业施加了强大的外部压力,促使企业改进工艺,完善设计,提高产品质量;预防了大范围的群体伤害事件的发生,在将危害发生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的同时,也降低了企业的赔偿成本;对提高产品国际竞争力、加强政府对产业的监管职能,以及构建与国际接轨的产品召回体系等,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他同时指出,要进一步完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法规体系,建立产品质量技术标准体系、事故评价体系,开展事故分析科研工作,建立产品伤害事故信息收集系统,让召回制度起到更大的作用。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从4个方面论述了召回是一种法律义务而非法律责任。他指出,召回是为了防止可能发生的损害而采取的措施,更多进行的是超前的损害预防;即使受害人没有提出请求,也可以实施召回;召回是对不确定人群提供救济,具有维护社会安定的作用;召回不受严格的法律赔偿时限限制。作为法律义务,召回应当成为合同的一部分。今后应扩大召回的范围和适用对象,应包括各种缺陷产品;应提升召回制度的行政级别,至少要制定一个行政法规;要制修订有关的质量标准与规则,尽可能地与国际标准接轨。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晨光教授认为,召回制度的建立涉及维护公共安全和政府监管模式转换等问题。汽车召回制度的实施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建立中起到了带头作用,在我国法律建设中起到了示范作用,对形成良性的市场经济也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应松年教授从行政权对市场干预的角度论述了对缺陷产品进行召回立法的要求。他指出,产品召回制度召回的是安全、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企业的信用。缺陷产品召回是用最小的成本保证最大的安全,而建立公正合理的缺陷产品召回程序对保证召回制度有效性发挥具有重要作用。
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对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工作进行了总结与展望,“汽车召回制度实施三周年征文活动”获奖者在会上获得了表彰并发表了主要论点,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四川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长安福特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的代表在研讨会上介绍了各自产品召回工作的情况、感受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