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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饮食的安全经——图解《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2007-10-01 00:00: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第102号令,颁布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该规定将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是在现行食品标识标注有关规定及相关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食品标识监督管理规定的重申和补充。该规定共5章42条,主要从标识的标注内容和标识的标注形式两方面对食品标识标注进行了规范,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同时,该规定还增加了对食品产地、分装者、警示说明、最小销售单元等标识标注的要求,明确规定了食品标识的禁止标注内容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禁止性义务,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

   这是一个食品极大繁荣的时代——看着超市货架上、冰柜里那一排排包装得五光十色、琳琅满目的食品,我们除了有种食欲顿开的冲动外,往往还有一种难以取舍的困惑。毕竟,食物不像服装、化妆品那样可以试穿、试用,在此时,食品的标识甚至就是我们作出选择的惟一参考物。

   不过,就是这个“身份证”一样的标识却往往让我们更加无所适从:夸大其词、含糊不清、欺骗误导、缺少信息……的标识鱼龙混杂。

   好在随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出台,那些内容和形式不合法的标识将无处遁形,我们在挑选食品时也会相对轻松许多、安心许多。

   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四)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对含有固、液两种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配料清单。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 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

    (一)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

    (二)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

    (三)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

    ◆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

    ◆ 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

    (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

    (四)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五)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

    (六)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 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

    (一)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二)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

    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进行标注。

    ◆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不能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但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除外;能够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

    ◆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食品标识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其标识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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