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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承诺”得兑现

2007-09-16 00:00: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有些企业为博取消费者对产品的青睐,纷纷把产品包修、包换、包退的期限放宽,推出了“保修若干年”或“终身维修”等诸多服务承诺,其中有的承诺要远远高于国家“三包”规定的标准。

   据《今晚报》报道,实际上一些企业在履行自己的承诺时却掺有很大的水分。专家表示,按照国家部分商品“三包”责任规定,商品的“三包”期限一般为1至3年,而部分生产者、销售者将商品的保修期限承诺延长为5年甚至10年等,这是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一种明示担保,属于“过度承诺”,它虽然高于国家的相关规定,但从法律角度来衡量是有效的。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国家“三包”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国家规定的“三包”有效期只是最低线,如果生产者和销售者作出的承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承诺就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也就是说,如果商品尚在承诺的“保修期”内,商家、厂家都应当履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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