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来源:中国质量报
报道时间:2009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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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发生追尾事故,安全气囊未打开,致使车辆损坏、驾驶员受伤。驾驶员任先生认为车辆的安全气囊存在质量问题,遂将中国航空工业供销华北公司诉至法院,索赔37453.64元。记者近日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因原告任先生拒绝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03年6月,任先生的亲属付先生在中国航空工业供销华北公司购买了一辆长安轿车,机动车所有人登记为付先生。2008年5月5日中午,任先生驾驶该车辆外出时与一小型货车发生追尾事故,任先生受伤,两车均损坏。任先生被送至医院就诊,诊断为多发性面骨骨折、额部硬膜外血肿、面部挫伤等。交管局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任先生醉酒后驾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行驶,是造成该起事故的全部原因,任先生对该起事故负有全部责任。
任先生认为,在车祸中该车配备的安全气囊没有打开,没有起到安全设备的保护作用,安全气囊必定存在重大质量和安全问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国航空工业供销华北公司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7453.64元。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中国航空工业供销华北公司则辩称:任先生非汽车买卖的一方当事人,不是合格的诉讼主体,且汽车的安全气囊没有打开不能简单地断言车辆存在质量问题。根据说明书,安全气囊若要打开,需要符合4个条件,不是随便碰一下就会打开的。该公司销售的涉案汽车属于合格的产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而任先生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重大的过错,以本次交通事故来认定涉案车辆存在质量问题,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当法院询问当事人是否对涉案车辆的安全气囊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时,当事人均不予申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因使用商品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权依法主张赔偿。该案中,任先生虽然不是购买涉案车辆的直接行为人,但作为涉案车辆的实际使用者,有权依法提起相应诉讼,中国航空工业供销华北公司认为任先生不具有合格诉讼主体资格的理由不能成立。任先生主张涉案车辆安全气囊存在重大质量和安全问题,但在中国航空工业供销华北公司已具体说明涉案车辆安全气囊的适用状况及提供了涉案类型车辆正面碰撞乘员保护检验合格报告的情况下,任先生不能举证证明涉案车辆安全气囊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问题,且经法院释明,亦拒绝申请司法鉴定,故任先生依法承担因举证不能所带来的相应后果。综合现有有效证据,不能证明涉案车辆的安全气囊存在重大质量及安全问题,任先生要求中国航空工业供销华北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法院依法驳回任先生的诉讼请求。《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