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浙金罚决字〔2024〕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浙金罚决字〔2024〕3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一、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二、金伊(时任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业务部负责人) 三、张超(时任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客户经理) 四、陈捍武(时任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塘新区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业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五、傅杭生(时任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公司业务五部总经理助理(主持工作)) 六、俞杰(时任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 七、傅坚旻 (时任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副行长) 八、骆建新(时任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副行长)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不审慎,贷款资金被挪用于归还项目土地款;固定资产贷款管理不审慎,贷款资金回流后被挪作项目资本金;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投前、投后管理不到位;流动资金贷款“三查”不到位,贷款资金回流并长期滞留于借款人账户;贷后管理不到位,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于购买理财;贴现资金回流用作存单质押,滚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虚增存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不到位,贷款资金被挪用于归还住房按揭贷款或购房;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不审慎;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七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九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行政处罚决定 | 一、对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罚款380万元 二、对金伊警告 三、对张超警告 四、对陈捍武警告 五、对傅杭生警告 六、对俞杰警告 七、对傅坚旻警告 八、对骆建新警告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