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浙金罚决字〔2024〕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浙金罚决字〔2024〕4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向小微企业客户转嫁成本,违规要求客户承担抵押评估费;向小微企业客户转嫁成本,违规要求客户承担抵押登记费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行政处罚决定 | 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55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