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中心能否推荐企业的产品
案例介绍:
1997年8月,国家某质检中心派专家前往某石油有限公司考察。考察后认为该公司的生产、检验条件较好,能确保油品的质量,且价格较同类进口油品便宜,该中心认为可以推荐给建设机械行业,故出具了一份推荐报告。该中心称此报告仅是一份普通推荐报告,并不是检验报告,封面及末页印章也不是“检验报告专用章”。报告格式也不是检验报告格式,无检验人员,也无检验条件及检验设备的内容。报告中的油品检验结果是该公司化验室在我方考察人员观察下检验的数据。报告中的推荐意见中明确表示“符合建设机械行业中的机械设备使用要求,推荐在液压挖掘机、震动压路机、液压汽车起重机、混凝土搅拌输送车等产品及建机行业加工设备上使用”。
该中心对产品的推荐工作被原国家技术监督局责令停止。
产品推荐样式:
国家某质检中心出具的某产品(系列)
推荐报告
被推荐单位:某石油(某)有限公司
推荐产品: 润滑油(包括液压油)系列
前言:
国家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某石油某公司委托,于1997年8月11日~15日派专家对该公司及产品和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实地考察,考察情况及推荐意见如下:
这里只将其对油品的推荐意见摘录如下:
经考察,我中心推荐意见如下:
某石油某有限公司的系列产品:
××抗磨液压油;
××速霸重型和速霸重型多级
××多用齿轮油和极压齿轮油;
××皇冠多用脂;
××重型制动液。
以上产品质量优异,性能稳定,符合建设机械行业的机械设备使用油品的要求,推荐在液压挖掘机、震动压路机、液压汽车起重混凝土输送泵、混凝土搅拌输送车等产品及建机行业加工设备上使用。
国家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印章)
1997年7月
案例点评:
本案的错误如下:
1、 不应以质检机构的名义对“油品”出具“推荐报告”。
2、 质检机构的审查认可和计量认证标志不应用于“油品推荐”报告封面。
3、 以“质检机构”名义推荐产品,有碍企业间的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