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综合>>要闻二>>

国家质检总局:食品进口商须建主动召回制度

2010-07-07 09:51:16 北京商报

    商报讯(记者齐琳)今后进口食品如果出现安全问题,进口商将被质检总局列入“黑名单”。质检总局昨日公布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明确表示,一旦进口食品发现安全问题,进口商应主动召回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征求意见稿》规定,进口食品如果在安全、健康、环保上出了问题,将被责令销毁或退货。如果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可将其收货人、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有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可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事实上,质检总局目前已经开始定期公布每月进境的不合格食品化妆品名单。除了完善“黑名单”制度,在食品安全方面,《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要求,如果进口食品有安全问题,已经或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进口商应主动召回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还应向社会公布信息,通知批发、销售者停止批发、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食品情况记录。如果进口商不主动实施召回,质检总局将发布风险预警通报,采取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乃至禁止进口等措施。

   此外,如果进口食品在境外发生安全事件、疫情,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级别发布风险预警通报,通报级别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如今年3月,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就曾针对英国输华水产品发出警示通报,原因是英国输华的冻对虾中检出二氧化硫超标。

   

(责任编辑:)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