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青海投资30亿元,新建和改建农村公路8000公里,青海省4172个建制村将全部实现通公路或通机动车目标。为切实把这一事关广大农牧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办好办实,进一步提高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强化质量意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依法查处造成质量事故的单位及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青海省交通厅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省交通厅制定印发《青海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办法》,并于7月1日起试行。
《青海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办法》分总则,工程质量责任期,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农村公路建设各方质量责任,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调查与处理,质量责任追究和附则等七章。该《办法》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等5家单位纳入质量责任追究范围。并规定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对各相关单位、部门工程质量责任期、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农村公路建设各方质量责任做出规定。对质量责任追究的范围以及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的责任追究等进行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