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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用燃油国五标准制定 增优质燃油供应

2010-06-22 15:13:34 中国新闻网

   我国将在2011年底前,初步建成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到2015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

   环境保护部(下称“环保部”)有关负责人21日通报,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环保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能源局等9部门提出的《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全面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切实改善区域和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这是国务院批转的第一个专门针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综合性政策文件出台。

    加强机动车节能减排是发展绿色经济的一大抓手。

   环保部副部长张力军认为,《意见》作出了全面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的有关部署,包括继续提高机动车排放控制水平。目前,全国已经实施机动车国家第三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北京、上海、广州提前实施了机动车国家第四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

   此外,要加快车用燃油清洁化进程。制定并实施国家第四、第五阶段车用燃油标准和车用燃油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强化车用燃油清净剂核准管理,加快车用燃油低硫化进程,增加优质车用燃油市场供应。

   另据环保部介绍,与传统的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相比,《意见》最明显的特色就是打破了地方行政区划界限,将区域大气环境作为整体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

   《意见》把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作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重点区域,同时,积极推进辽宁中部、山东半岛、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其他区域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据环保部介绍,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重点污染物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重点行业是火电、钢铁、有色、石化、水泥、化工等;重点企业是对区域空气质量影响较大的企业;需解决的重点问题是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污染等。

    “国四”VS“欧Ⅳ”

   “国四标准”等效于2006年以后欧盟成员国执行的“欧Ⅳ”标准,对机动车排放控制更趋严格,需要在符合“国三标准”的基础上再进一步降低30%至50%的污染物才能达标。为保证“国四标准”的顺利实施,需要配合供应符合“国四”标准新车要求的车用汽、柴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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