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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拟立法规定限期淘汰落后工艺 最高拟罚20万

2010-06-02 10:43:42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5月30日提交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不得使用国家公布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违法使用的将被处以最高20万元的罚款。

    使用淘汰工艺设备最高拟罚20万

   《草案》规定,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发布的目录,组织推广和使用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对列入国家限期淘汰名录的电力、钢铁、建材等行业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产品,相关部门要监督企业限期淘汰。

   同时,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也不得使用国家公布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否则,将被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产品,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被责令停业或关闭。

    3类单位将被强制审核

   《草案》规定对3类单位要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包括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县级以上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单位;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任务的单位。

   如果上述3类单位违反规定,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实施强制性审核、经验收不合格的单位,限制其享受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技术进步等扶持政策。

    不履行回收义务最高将罚10万

   在日常生活中,各种产品的包装往往不被人们关注。这些包装材料不仅产生废物,还有害于人体健康,成了名副其实的“隐形杀手”。

   对此,《草案》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产品包装标准对产品进行包装,在包装设计、生产和销售环节优先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产生,方便包装物回收利用。

   同时,生产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设置回收站点,或者委托销售者、其他组织,对废弃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利用。如果不履行产品或者包装物回收义务,将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记者姜玉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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