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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二人转:“后悔权”好使吗

2010-06-01 07:37:55 中国质量新闻网

    出场人物:老胡 小彭

   台前引语:人人都是消费者,所以人人都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据媒体报道,这次消法修订稿中,首次提出了消费者具有“后悔权”。都说世上没有后悔药,那这后悔权又该怎么用呢?后悔权真能用起来吗?今天的民生二人转,咱们就来聊聊后悔权。

   小彭:我买完东西后悔,是常事,可这后悔权,我还是头回听说。难不成,买完东西后悔,是我们消费者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

   老胡:打住。人挺好一词儿,怎么到你这就变了味儿了。后悔权,不是说像你这样一通乱买,然后再后悔,它是说消费者在购买之后可以有一个冷静期,如果发现这个产品确实不适合自己,就可以退货,而且不需要承担任何费用。

   小彭:冷静期?对啊,我每次买完东西一回到家,就冷静了,就立马发现不合适了。照你这说法,我就可以退货去?还不用承担任何费用?人家商场能同意吗?

   老胡:我看报纸上说,这次消法修订稿里确实提到了“后悔权”,按照他们的说法就是“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30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

   小彭:非固定场所?那,摆地摊算不算?可是地摊都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就算你后悔了,可人家早不知道上哪儿去了。

   老胡:你能不能不拿地摊说事儿啊?人家说的“非固定场所”是指销售方式,你要是想退货,可以找他的总部嘛。现在这些电视购物,都有专门的客户服务电话,你直接打电话就能找着他们了。

   小彭:一看你就没退过货,哪有你说得这么简单。但凡你一说要退货,他们立马能给你说出一大堆不能退货的理由来,非把你说到头昏脑涨,支撑不住,自己挂掉电话为止。

   老胡:太夸张了吧,这退货,前有“三包”,后有“后悔权”,难道还真没有说理的地方吗?我看还是你自己耳根子太软,禁不住他们忽悠吧。

   小彭:你是不知道,就比方说这个“影响再次销售”吧,他们就经常拿这个说事儿,说什么“你这都开封了,我还怎么卖啊?”、“你都穿过一次了,别人也不会要了啊。”,反正就是死活不给退。

   老胡:这还真是有点强词夺理。不开封怎么拿出来?不穿怎么知道不合适呢?要是照这么说,你去商场买衣服都不能试穿,一试就得买。这绝对是借口,而且是毫无技术含量的借口。

   小彭:谁都知道这是借口,可问题是,法律确实也没有具体规定到底什么才算是“影响二次销售”。这么一来,只能各说各的。碰上一不讲理的,你还真没辙。

   老胡:那要不就在买之前,和他们说清楚,什么情况可以退,什么情况不可以退。万一出了问题,就照大家说好的办。

   小彭:口头约定,说白了也就是个君子协定,管君子不管小人。反正你钱都付了,他要真不给你退,你有什么办法?

   老胡:说了半天,看来你是只喜欢后悔,不喜欢后悔权啊。瞧你这刺挑的,干脆直接说后悔权行不通得了呗。

   小彭:我这么一忠实的消费者,能不喜欢后悔权嘛?可光喜欢没用啊,得让它落实到实际行动上,得能用起来才行。现在只是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却没有规定商家相应的义务,那这权利怎么能得到保障呢?

   老胡:看来,不光后悔药不好买,这后悔权也不好用啊。《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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