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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为缺陷织机造成的损失负责

2010-05-12 07:53:22 中国质量新闻网

    □ 周中良 梁 军

   近年来,湖北省枣阳市轻纺工业欣欣向荣。几年前,该市一棉纺公司向北京一家纺织机械公司支付537.96万元购买纺织机。在生产过程中,因喷气织机存在质量缺陷导致棉纺公司损失,协商未果,棉纺公司起诉到枣阳市法院,法院判决供货方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80余万元。因不服判决,供货方提起上诉。2009年2月6日,湖北襄樊市中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供货方赔偿棉纺公司损失39万元。棉纺公司遂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该案于前不久调解执行完毕。

    案件回放2005年6月9日,北京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经纬公司)业务员盛某与湖北省枣阳市向阳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向阳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签订了一份机械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经纬公司将陕西省咸阳市经纬织造机械有限公司(简称咸阳公司)制造的ZA209i-280-2N-C6型号的喷气织机24台及部分备件出售给向阳公司,货款总额为537.96万元。

   2005年9月18日,枣阳市泰昌棉纺有限公司(简称泰昌公司)与向阳公司签订一份协议。协议主要约定,向阳公司将该公司从经纬公司购买的由咸阳公司制造的24台喷气织机及备件全部转让给泰昌公司,货款为537.96万元,双方其他权利义务按向阳公司与经纬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执行。上述合同签订后,泰昌公司向经纬公司支付了537.96万元货款,经纬公司依约将24台喷气织机及备件交付给了泰昌公司。

    2006年6月,泰昌公司在生产C60/T4040S110×90×105涤棉坯布时,出现布身有不规则断纬现象,遂与咸阳公司进行交涉。2006年7月17日,咸阳公司驻襄樊市办事处工程师盛某前往泰昌公司,查看设备后,书写了注词,说明了次品产生情况。后双方协调未能达成一致。泰昌公司遂于2007年诉至枣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其损失90万元。

   枣阳法院受理该案后,于2007年11月15日、2008年7月16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于2008年10月8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咸阳公司赔偿泰昌公司损失80余万元;经纬公司对咸阳公司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纬公司向泰昌公司赔偿后,可依法向咸阳公司追偿。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泰昌公司向枣阳法院申请对下列事项进行鉴定:1.申请对本案的喷气织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2.申请对次布产生原因是否与喷气织机质量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3.申请对58000米次布损失进行鉴定;4.申请对织机原因造成的停产损失进行鉴定。经枣阳法院司法鉴定科组织泰昌公司、向阳公司、经纬公司、咸阳公司进行协商,四方共同选定河南中远产品质量(机电)司法鉴定所(简称中远鉴定所)对该案的喷气织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对造成次布原因,是否与喷气织机质量问题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2008年3月18日,中远鉴定所作出豫中远司鉴所(2008)质鉴字第6号鉴定报告书,其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原始摩擦辊外表面存在有尖锐颗粒和少许喷涂不均匀的质量缺陷;2.原始摩擦辊外表面存在的质量缺陷是造成生产C60/T40 40S110×90×105布时断纬的直接原因。后对泰昌公司申请鉴定的次布损失及停产损失协商鉴定机构时,因双方意见不一,枣阳法院司法鉴定科遂采取抽签的方式随机选定枣阳诚信资产评估事务所(简称诚信评估所)、襄樊市远达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简称远达公司)分别对次布损失及停产损失进行鉴定。2008年5月28日,诚信评估所作出枣诚评字(2008)第2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其鉴定结论为:委估资产在2007年1月15日的价值为:染色布110×90×105型15392.70米,白坯布110×90×105型43216.60米,共计58609.30米;按正品布评估值为594110.68元,按次品布评估值为160435.20元,损失为433675.48元。

   2006年7月17日,咸阳公司驻襄樊市办事处工程师盛某前往泰昌公司后曾书写了如下注词:“该厂反映的问题有两个:第一是刺环配比不合理……,第二是关于喷纱卷取辊的喷纱表面有尖锐的纱粒,布面经过卷取辊后将布面的纬纱刺断形成不合格品,退货8800米,未发45000米,造成较大损失(库存统计数)。”该注词足以证明,咸阳公司工作人员认可当时泰昌公司有次布53000余米。经法院现场勘查,泰昌公司仓库内仍有染色布15392.70米、白坯布43216.60米,共计58609.30米。

   但经纬公司与咸阳公司均辩称不存在58609.30米次布损失,与法院查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支持。经诚信评估所依法评估,58609.30米的次布损失为433675.48元,泰昌公司要求喷气织机生产者咸阳公司和销售者经纬公司赔偿该损失有理,法院予以支持。但在生产布匹的过程中,泰昌公司有义务对生产的布匹是否符合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因自身原因未进行检验,泰昌公司亦存在过错,对造成的次布损失,亦应承担部分责任(酌定为10%),泰昌公司要求喷气织机生产者咸阳公司和销售者经纬公司赔偿该损失有理,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法院认定:经纬公司、咸阳公司应当赔偿泰昌公司的损失共计为:433675.48x90%=390308元。二审法院予以认定。

   2008年6月6日,远达公司作出襄远达审字(2008)A-065号报告书,其鉴定结论为:1台喷气织机的摩擦辊不能正常使用,对泰昌公司造成的停产损失1天未得经营利润为182.68元,停产111天未得经营利润为20277.48元;若24台喷气织机不能正常使用,对泰昌公司停产111天造成的未得经营利润为486659.52元。二审法院对此不予认定。

    二审判决依据 襄樊市中院审理认为:泰昌公司就织机质量问题提起的损害赔偿之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财产损失的,产品制造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不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直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泰昌公司作为织机的使用者,有权向织机的生产者即咸阳公司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中远鉴定所系经咸阳公司、经纬公司、泰昌公司自愿协商后选定的具有合法鉴定资质和鉴定人员的鉴定机构,其出具的鉴定结论应当作为证据使用。另外,虽咸阳公司对该鉴定报告提出异议,但其未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因此,该鉴定结论可以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

   2009年2月6日,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咸阳公司支付泰昌公司损失赔偿款390308元;经纬公司对咸阳公司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纬公司向泰昌公司赔偿后,可依法向咸阳公司追偿。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现已调解执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均感谢法院执法公正。《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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