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企业要发展,品牌是关键。创建品牌不易,品牌的维护和发展更不易。知识产权是企业品牌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商标、专利和著作权等。在当前新的经济形势下,企业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在不断增强,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在加大,《商标法》等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为我国企业自主品牌的形成、发展保驾护航,一批国外著名企业在我国国内成功维权,凡此种种,充分证明了知识产权保护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4月26日国际知识产权日之际,北京市高级法院发布的2009年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些著名案例,为我们展示了国内外知名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成功经验,以及司法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本报记者 曾祥素
“耶莉娅”商标讨回公道
耶莉娅集团先后在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第40类服装制作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耶莉娅”商标,并许可耶莉娅总公司使用。赛美公司未经许可,在网站、杂志、产品宣传手册、商业合同以及服装上,使用了与“耶莉娅”注册商标相近似的“耶利亚”和“耶利妮亚”标志。
法院判决,赛美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赔偿耶莉娅集团、耶莉娅总公司30万元及诉讼合理费用3万元,并刊登公开声明,为耶莉娅集团、耶莉娅总公司消除影响。
【点评】
为微软著作权正名
微软公司是微软Windows XP 专业版及微软Office 2003专业版的软件著作权人。2008年10月16日至11月6日间,微软公司三次到思创未来公司位于不同地点的4家销售门店,共购买个人台式计算机12台,并取得思创未来公司出具的销售凭证、质保卡及保修卡。上述12台计算机主机中,均预装有微软WindowsXP 专业版和微软 Office 2003 专业版软件。
法院认为,思创未来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复制、发行的涉案计算机软件得到了微软公司的许可,其行为侵犯了微软公司对上述软件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最后判决,思创未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微软公司经济损失35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11万余元。
【点评】
泉株式会社专利受保护
泉株式会社是“可搬式屏幕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专利共有32项权利要求,泉株式会社在一审诉讼中明确其主张的权利要求为权利要求5和12。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美视晶莹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仁和世纪公司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美视晶莹公司赔偿泉株式会社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12万元。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删除了涉案专利的原权利要求1—6项,即原权利要求1—6应视为不存在。在此情况下,泉株式会社明确主张原权利要求12。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泉株式会社在涉案专利无效宣告审查过程中,主动放弃了原权利要求1—6,但被控侵权产品仍为侵犯了涉案专利权的产品,而侵权赔偿数额并不应因被控侵权产品所侵犯的专利权利要求的数量不同而有所不同,故维持了一审判决。
【点评】
“雪莲”商标遭遇“傍名牌”
北京雪莲羊绒股份有限公司系“雪莲Snowlotus及图”商标专用权人。上海亚格威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从案外人雪莲集团(中国)有限公司获得“雪莲伊梦XUELIANYIMENG”商标的使用许可,但其未规范使用该商标,在其生产的羊毛衫产品上突出使用“雪莲”淡化“伊梦”,还在产品外包装上单独以及突出标注“雪莲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字样。
法院认定,被告亚格威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的行为,侵犯了雪莲股份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而雪莲股份公司基于多年的生产和销售行为,积累了良好的社会信誉,使雪莲股份公司具备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雪莲”作为该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理应受到法律保护。据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雪莲股份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21万余元。
【点评】
“防火隔热卷帘”专利权人获赔偿
北京英特莱摩根热陶有限公司是“防火隔热卷帘用耐火纤维复合卷帘及其应用”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北京德源快捷门窗厂未经其许可,使用其专利技术制造、销售的防火卷帘产品,在第七届中国花卉博览会主场馆消防工程中大量安装使用。英特莱摩根公司认为,德源公司构成了对其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法院最终全额支持了原告英特莱摩根请求赔偿150万元的主张。
【点评】
“神州数码”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自2000年成立后就开始使用“神州数码及图”商标,并于2004年9月获得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计算机相关商品上。2008年,原告发现北京神州通才国际教育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计算机培训服务中以网站、报刊、学员证等形式使用“神州数码及图”商标。
法院认为,原告自使用“神州数码及图”商标以来,为涉案商标的宣传投入了大量的广告费用,通过长期、持续、广泛宣传、使用涉案商标,使标注涉案商标的商品有了较大销量,涉案商标已经成为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驰名商标。被告在与涉案商标核准使用的计算机商品不类似、但有一定关联性的计算机培训服务中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会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原告为培训服务的提供者,构成对驰名商标注册人商标权的侵犯。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神州数码及图”商标,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2万元。
【点评】
“半畝園”维权法院支持
“半亩园”中式餐厅1971年创始于台北,之后发展到中国内地。原告半亩园快餐公司是“半亩园”餐厅在北京的经营者,其于2004年取得了餐饮服务类上“半畝園”商标的专用权。被告半亩田餐饮公司成立于2002年,其在多家经营店铺的招牌和菜单上突出使用了“半亩田”标志。
法院经审理认为,半亩田餐饮公司在经营场所的牌匾上突出使用“半亩田”文字,从该文字的含义读音和外形看均与“半畝園”商标近似,原被告的服务类别也相同,故构成了商标侵权,据此判决被告停止在其经营餐馆的牌匾上突出使用“半亩田”文字的涉案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点评】
信息网络传播权受保护
经权利人授权,北京宝辰饭店有限公司取得电影《大话股神》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二次改编权,以及在网络打击盗版、追究非法使用的权利。而北京宝辰饭店有限公司在客房中提供电视有偿点播服务,其中包括电影《大话股神》。
法院经审理认为,宝辰饭店的点播服务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此,判决宝辰饭店公司停止提供涉案电影《大话股神》的点播服务,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及合理支出5000元。
【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