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检网消息 (高阳)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决定》,决定删除《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中的“出口创汇率、”和第十二条中的“和出口创汇水平”,并对《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其他内容做进一步修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决定》
(总局第124号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9年12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通过。
局 长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
《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
一、删除《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中的“出口创汇率、”和第十二条中的“和出口创汇水平”。
二、对《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其他内容做进一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