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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10-16 16:45:2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0月16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3起,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当事人:卢会青(南浔双林抢鲜一埠水果店),负责人:卢会青,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F7R7T8J;经营场所:湖州市双林镇长生桥。

2023年6月26日,在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对位于湖州市双林镇长生桥的南浔双林抢鲜一埠水果店销售的香蕉进行抽检。经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于2023年7月24日出具编号为№:SC230842019的检验报告,检测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3年7月25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25日从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湖州城商农副产品集散(物流)中心6幢069、070号的吴兴郑文平果品经营部购入该批香蕉90千克,购入单价每千克9元,购进金额为810元。购入后放在店内销售,销售单价为每千克10元,于抽检当日抽样4.85千克,至2023年7月25日送达检验报告时其余香蕉也已全部售出,获利90元。2023年8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湖浔市监罚告字〔2023〕468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本局认为:依法从事经营活动是每个经营者应尽的义务,也是法律基本的要求。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提供上述不合格香蕉的快速检测合格报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噻虫嗪项目靠肉眼无法识别,当事人无主观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免予处罚。

2、当事人:夏同妹,负责人:夏同妹,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B55CC60;经营场所: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中心农贸市场。

2023年8月24日,在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对夏同妹经营的茄子进行抽样,抽样样品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报告编号23JF0825015,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3年9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8月24日从吴兴健鑫蔬菜商行购入涉案茄子3.9千克,进价为6元/千克,销售价格9元/千克,货值金额35.1元。抽样基数是3.5千克,该批次茄子有3.15千克被用作抽检,剩余部分0.75千克已全部售出。2023年10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浔市监告〔2023〕477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茄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够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及涉案批次茄子检测报告,阿维菌素项目凭肉眼无法识别,当事人无主观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3、当事人:张小英,负责人:张小英,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F5WF12R;经营场所: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中心农贸市场。

2023年8月24日,在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对张小英经营的铁棍山药进行抽样,抽样样品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报告编号23JF082502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涕灭威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3年9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8月24日湖州市浙北农副产品交易中心的陈忠伟经营的湖州康山街道忠伟蔬菜经营部购入涉案铁棍山药6.6千克,进价为14元/千克,销售价格20元/千克,货值金额132元。该批次铁棍山药有3千克被用作抽检,剩余部分3.6千克已全部售出。 2023年10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浔市监告〔2023〕488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铁棍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够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及涉案批次铁棍山药检测报告,阿维菌素项目凭肉眼无法识别,当事人无主观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政府阳光热线电话,也可直接到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2023年10月16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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