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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11期

2023-09-26 11:30:4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9月25日,贵州省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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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11期

现将涉及我县3批次不合格食品2家食品经营主体1家食品生产主体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螺丝椒(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螺丝椒(辣椒):被抽样单位名称:湄潭县西河民信生鲜综合超市,抽样地点:流通超市,抽样日期:2023-06-15,产品购进日期:2023-06-13,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核查处置情况。在接到不合格报告后湄潭县市场监管局向湄潭县西河民信生鲜综合超市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湄潭县西河民信生鲜综合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螺丝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处罚如下:1.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小写5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陆拾伍元肆角(小写165.40元)。罚没款共计伍仟壹佰陆拾伍元肆角(小写5165.40元)。

二、芒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被抽样单位名称:湄潭县马山福客隆超市,抽样地点:超市,抽样日期:2023-06-14,购进日期:2023-06-13,不合格项目:吡唑醚菌酯。

(二)核查处置情况。在接到不合格报告后,湄潭县市场监管局向湄潭县马山福客隆超市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湄潭县马山福客隆超市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后向我局提供了整改报告。湄潭县马山福客隆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9.28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伍仟零肆拾玖圆贰角捌分(¥5049.28)。

三、茶树菇

(一)抽检基本情况。被抽样单位名称:贵州宝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抽样地点:超市,抽样日期:2023-06-18,生产日期:2023-1-4,不合格项目:水分。

(二)核查处置情况。在接到不合格报告后,湄潭县市场监管局向贵州宝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复检或异议处理申请书及附件和异议须知。贵州宝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柒仟圆整(¥7000.00)。

2023年9月25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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