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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管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2023年第8期)

2023-09-15 17:39:0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2023年第8期)。

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2023年第8期)

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023年相城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名单》(第一期),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红甜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黄桥蔓蔓蔬菜店经营的红甜椒,购进日期2023年4月18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日期2023年4月18日,检验机构为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区黄桥蔓蔓蔬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相城区黄桥蔓蔓蔬菜店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不合格产品无法通过进货查验来发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72元,免于其他行政处罚。

二、煎炸过程用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黄埭镇双芝小吃店使用的煎炸过程用油,加工日期为2023年5月4日,经抽样检验,极性组分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日期为2023年5月4日,检验机构为江苏佳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区黄埭镇双芝小吃店使用不合格的食品原料的行为,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为,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的食品原料的行为,依法应予处罚。调查发现,当事人已经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且当事人涉案食品货值较小,其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较小,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和加强管理,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根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三、花生米(生)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元和张常海南北货摊销售的花生米(生),购进日期为2023年4月6日,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日期为2023年4月19日,检验机构为中检科(上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区元和张常海南北货摊购进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发现,当事人已经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经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60元,免予其他行政处罚,没收款项上缴国库。  

四、上海青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阳澄湖镇杨中成蔬菜摊销售的上海青,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日期为2023年4月21日,检验机构为江苏德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相城区阳澄湖镇杨中成蔬菜摊购进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当事人销售的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违反了法律规定。当事人已经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经集体讨论,相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城区阳澄湖镇杨中成蔬莱摊没收27.5元违法所得,免予其他行政处罚。

五、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赵敏蔬菜摊销售的葱,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日期为2023年4月20日,检验机构为江苏德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赵敏蔬菜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赵敏蔬菜摊涉案已尽到进货查验义务,且当事人货值以及违法所得较小,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免于其他行政处罚,相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赵敏蔬菜摊没收56元违法所得。

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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