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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二十四期)

2023-06-15 14:39:5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二十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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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二十四期)  

一、根据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FL23040134,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城中心农贸市场小傅水产摊。

2、食品名称:泥鳅。

3、生产/购进/加工日期:2023-04-05。

4、检验类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5、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6、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属于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并能积极配合调查,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局决定酌情予以减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没收违法所得12元,并处以罚款3000元,上缴财政。

二、根据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FL23040547,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温州市龙湾状元农贸市场炳银淡水鱼摊。

2、食品名称:泥鳅。

3、生产/购进/加工日期:2023-04-09。

4、检验类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5、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6、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销售的泥鳅中“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中所规定的技术要求,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的事实。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违法金额较低,且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局决定酌情予以减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0元,并处罚款3000元,上缴财政。

三、根据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FL23040548,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温州市龙湾状元农贸市场建林淡水鱼摊。

2、食品名称:泥鳅。

3、生产/购进/加工日期:2023-04-09。

4、检验类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5、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6、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销售的泥鳅中“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中所规定的技术要求,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的事实。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违法金额较低,且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局决定酌情予以减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0元,并处罚款3000元,上缴财政。

四、根据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FL23040549,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温州市龙湾状元农贸市场碎银淡水鱼摊。

2、食品名称:泥鳅。

3、生产/购进/加工日期:2023-04-09。

4、检验类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5、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6、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销售的泥鳅中“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中所规定的技术要求,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的事实。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违法金额较低,且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局决定酌情予以减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8元,并处罚款3000元,上缴财政。

五、根据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FL23040345,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温州市龙湾永兴集市贸易市场美琴蔬菜摊。

2、食品名称:长豇豆。

3、生产/购进/加工日期:2023-04-06。

4、检验类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5、不合格项目:灭蝇胺。

6、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系初犯,不合格农副产品未有销售情况,且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局决定酌情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如下:处以罚款3000元,上缴财政。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6月13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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